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特殊情况破产案件的情况分析(一)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
一、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问题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目的在于明确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或者虽然开始清算但未清算完毕时,如果发现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有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当然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因无法获得债务人的有关材料导致破产清算程序客观上无法进行时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中的依法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基础上对所有既有法律关系彻底、概括地清理。对于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在穷尽既有手段后,如债务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但是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形讨论,第一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的,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分配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之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清算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第二种情形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上述原则的确立,对于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配合破产程序依法进行会发挥较大作用。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为了避免承担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法律后果,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