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钢材,并约定根据每月供应的钢材数量,当月应结清所供应钢材70%的货款,剩余30%的货款滚入下月供货总额,仍然按70%进行结算付款;同时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钢材规格、到货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乙方停止供应钢材,甲方停止支付货款,乙方在没有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即单方停止供货,陷入僵局后,甲方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截至2008年2月31日,甲方总共拖欠乙方货款268万余元;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2008年9月,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268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105.7万元(暂计算到2008年5月31日),同时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到货款实际给付之日。另外,在庭审中,乙方承认其经营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没有借款及银行贷款。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6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万余元(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9月30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律师观点】
接受甲方委托以后,律师深入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逾期付款确属事实,且没有充足的抗辩理由,原告诉其支付货款应获支持,但从数额上看,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几近拖欠货款的三分之一,确有过高之嫌。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比率是否过高?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
首先看看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合同法》并没有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平衡。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减少。
接下来是关于调整违约金的具体幅度问题,在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进行协商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故不宜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如以损失额上下各20%或者30%为判断标准),可由法官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参照其他情节予以确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逾期付款争议的标的为金钱给付行为。金钱给付行为属于典型的债权债务行为,具有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又互负义务,钢材出卖方履行完交付钢材的义务后,应该享有要求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同样的道理,钢材买受方在行使完要求对方交付钢材的权利之后,也应该履行向对方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买方应履行付款的义务实质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从钢材买卖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买方迟延(或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会影响到卖方的资金回收,直接侵犯了卖方经营资金的使用权,这类似于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从银行查阅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半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每日的利息仅为千分之0.18,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千分之二,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十倍以上。
就本案而言,被告逾期交付钢材货款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合同的违约金减少至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较符合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违约金不宜超过本金的原则,据此予以调整并无不妥。
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对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部分予以了调整,将违约金计算比率调整为千分之一(为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六倍),降低了一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是考虑到原告一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相一致,且明确其利用自有资金经营,没有借款及银行贷款,因此,律师和被告均认为判决的违约金仍然过高。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心得】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整个案情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本律师从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公平正义感出发,综合对法律的理解,客观地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很欣慰的。但是判决结果没能完全采纳律师的意见将违约金计算比率调整为“足够合理”的程度,难免心感遗憾。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您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要给予充分重视,违约金的数额要与对方违约的行为将带给自己的损失相适应。
对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司法判断及调整
作者:张敏学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钢材,并约定根据每月供应的钢材数量,当月应结清所供应钢材70%的货款,剩余30%的货款滚入下月供货总额,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