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这个曾向地震灾区捐款一亿赢得网友好感,在与王老吉“红罐之争”中博得同情的企业,近日再次站在风口浪尖。某微博大V将重庆烈士邱少云比作未烤熟的烧烤,加多宝公司借机在营销中对此表示感谢。邱少云烈士家属称,欲联系律师起诉加多宝。
如何看待“加多宝恶意调侃邱少云”事件?谁是这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在移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如何才能取得衡平?李祖军教授将从新民诉法具体的程序保障视角为您详细解读。
1.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创新支撑,我们的生活模式不断被冲击。媒体平台此背景下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其社会角色被重新定位,地位亦相应被重置或融合。在此背景下,结合此次案例,我们应如何看待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
李祖军教授:大V“作业本”2013年于微博这一典型自媒体上对烈士邱少云的调侃,由来已久且影响恶劣,加多宝完全可以不必踏入此雷区,然而在该企业的商业宣传文案中,赫然将焦点锁定于邱少云被“烧烤”至死,附和着大V“作业本”的观点且于此颇具质疑与鄙夷之意。加多宝作为我国知名企业的不成熟表现亦然尘嚣直上,于程序法层面上反而是满足了名誉侵权诉讼的诸构成要件。
当下自媒体平台作为极为成功的典型媒体,受众群体通过其具体服务在不同层面得到满足,其广泛影响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自身的优良作用,然而犹如“有光便有阴影”,其在名誉侵权方面,亦然逐步展露出不良的倾向。随着社交范围的变更,媒体技术的进步,受众接受程度的变迁,人身权利的苏醒等这些现实方面的进程,名誉权如若在自媒体平台环境下被侵犯,在民事程序法层面必须加以具体规制,以达到名誉权全面得以保护的理想愿景。
对于自媒体平台的各个大V们来说,他们立场是不统一且甚无约束的,必须认识到,有的状况下其是自由发声,毫无盈利性的去传播真实且优质的信息;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无知甚至是不良目的去传播虚假且劣质的信息,却是一种中伤诽谤,会对其他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造成恶性伤害。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公众平台所传播(甚至是储备)的信息,具有更强大的持续性效果。基于其自身的“转发”、“收藏”功能乃至搜索引擎的强大功能,可以达到“凡走过,必留痕迹”的效果,甚至于几年前发过的文章、图片或视频,还会被挖出来,然后重新传播,仍旧会获得高额的关注度。这样极具顽强生命力的传播效果是无法阻止的,若处在后者的恶劣情况下,传播内容未经任何真实性的确认,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必然造成持久的规模性不良效应,这也是我们当下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2.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名誉权有哪些具体规定?其中是否有对新兴的自媒体的规制?
李祖军教授:我国《宪法》第38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统领之下,我国民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亦然可作为司法依据,对自媒体名誉侵权加以综合规制。具体包括《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侵权责任法》第15、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149~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8条等。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诸法规法条均并没有专门指向性的对于任何自媒体形态的规制——我国暂时并无《新闻法》,且其立法之路遥而无期——仅可从民事法律角度宏观规范之;同时客观上自媒体的兴盛亦值于诸法规法条实施之后,立法上有相当程度的迟滞性。综之以上因素,则可直接面对,现时我国相关诸法条在规制自媒体名誉侵权方面,整体已处于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不利境况。
3.如今,重庆烈士邱少云的家属已经着手准备起诉加多宝。官司怎么打?谁是这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李祖军教授怎么看?
李祖军教授:民事程序法根植于私法自治精神,恪守着“不诉不理”的处分原则,将程序选择权置于追求自身程序利益的当事人之手,因此名誉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较易确定。而对于名誉侵权诉讼责任主体的认定,于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莫衷一是。
“加多宝恶意调侃邱少云”事件中所关注的责任主体为二,其一,大V“作业本”作为信息发布者;其毫无疑问是合格的责任主体,正是由于其对于初始不良信息的“源头性”发布,才会引发对原告主体名誉权的具体侵犯。其名誉侵权责任均为过错责任,信息发布者是最直接最恶劣的侵害方,理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名誉侵权的主要责任。其二,加多宝作为名誉侵权信息的再次传播者;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移动网络环境下,通常呈现的是一种明显的脆弱,必须施以尽可能周延的保护。现今折中型的德国侵权责任法学说上,确立了给他人带来危险的人应该注意到这种危险的管理以及不给他人造成损害,即所谓的“社会生活上的义务”(Verkehrspflicht)。在此种学说的提倡道德层面“理性注意”的导向指引下,本人认为,名誉侵权信息的再次传播者所实施的行为体现了其对原始信息内容是否不良的“漠不关心”,亦然应被认定为名誉侵权诉讼的责任主体。
4.有人说,自媒体时代“众声喧哗”,人人都有麦克风。那么,在移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如何才能取得衡平?
李祖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了名誉侵权案件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以一种“有错必惩”的严格责任原则理念来支撑,客观上无视着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辩证关系。
随着现代通讯互联技术的进步,我国移动网络之中的言论自由正以“原生态”的强大姿态彰显着表达的自由化且蓬勃的生长着。基于上文所陈之自媒体现实乱象,我国移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属于高度对立的权利,而在具体位阶方面,本人更加倾向于优先对名誉权的保护。近年来,美国法律研究院学者将“诽谤性传播”具体界定为,“如果一项传播倾向于伤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区对他的评价、或者阻遏第三人与他发生联系或进行交往,该传播便具有诽谤性。”在此处仅达到“倾向性”的传播就会被认定为具备了诽谤性,无疑是一种极其严格和周密的保护性判定标准,其限缩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自媒体在我国作为信息内容的传播载体,亦然应顺应此种重视名誉权保护的司法倾向。本人认为,即使存在着对言论的适当容忍,言论自由也并不应被定位为绝对特权,而应归类于可限制的相对权利,依法禁止及制裁诽谤性传播行为并非是在妨碍言论自由,而是保护民事主体基本的名誉权益。相应的结论是,自媒体平台中的言论自由对名誉权的“可克减性”在无知抑或恶意为内心肇始的信息传播中并不应当完全的适用。
邱少云亲属欲起诉加多宝?听听李祖军教授怎么说!
作者:李祖军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加多宝,这个曾向地震灾区捐款一亿赢得网友好感,在与王老吉“红罐之争”中博得同情的企业,近日再次站在风口浪尖。某微博大V将重庆烈士邱少云比作未烤熟的烧烤,加多宝公司借机在营销中对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