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判决利息计算截止日的确定及立案登记问题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不久前,我一位民间借贷案件的老客户(审理阶段由我代理,不含执行阶段),拿着我友情草拟的强制执行书去某法院立案。她在立案窗口遇到了各种问题,便打电话请我给予远程指挥。

前言:不久前,我一位民间借贷案件的老客户(审理阶段由我代理,不含执行阶段),拿着我友情草拟的强制执行书去某法院立案。她在立案窗口遇到了各种问题,便打电话请我给予远程指挥。任我各种“据理力争”,都未帮助其成功执行立案,客户只好悻悻拿回材料。今天,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分毫未改,已经成功立案。说来其中的各项小问题,让我“哭笑不得”,且和大家分享分享。
办案手记关键词:执行立案 邮寄立案 利息计算 立案登记
问题一:你的签名是用水笔签署的吗?
因客户家庭住址离某法院尚有一段距离,其平时上班请假难,因此我协助其联系了立案庭进行邮寄立案,按照咨询后收到的回复,将执行立案全部材料进行邮寄。材料寄到后,法院便联系当事人,认为其签名不是用水笔签署,而且断断续续,需要重新签署。
我得知后,心中思索“这当事人真不让我省心呐”。随后,等看到客户拍照发来的落款后,我才发现这水笔落款“字迹清晰、毫无断续”,但较之一般的浓重笔迹而言,整体签名颜色略微淡了一些。我说:“听法官的,你去一趟重签吧”。
问题二:案子生效了吗,你自己联系法官!
“诸律师,立案窗口的人叫我打电话问是否生效,不然不给立。我打了好多电话都没人接,怎么办?”客户在电话那头焦急等待。我心中一惊:此前,我们询问过是否需要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回复“不需要”。怎么这下又让我们自己联系,而且此案离判决已将近1年,事实上肯定已经生效。
原来该法院有内部系统,需要由原来的审理法官进行案件生效确认后才能够执行立案。最后,客户好不容易打通电话,法官在系统上操作点击生效,终于可以立案了。可是我心中疑虑:如果当事人永远不来申请强制执行,这案子就永远不“生效”么?
问题三:利息计算错了,重新算,不然拿回去!
“诸律师,窗口说你利息计算错了!”客户又一个电话打来。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我们运用Excel计算怎么会有差错。在立案登记制下,若执行申请数额略有差异,也不应成为不予立案的理由。在焦急等待客户告知立案窗口认为的“计算错误”后,我才发现分歧在于:我们认为判决利息应计算到本金清偿之日为止,但窗口法官认为判决利息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止。届满之日起第二天就不再计算判决利息,只能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这利息到底哪里算错了呢?
请看部分判决原文:
……支付原告自201x年x月x日起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我仔细研究后发现: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决利息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至,但判决未明确写明这句话,只用了“某年某月某日起”。私认为立案窗口据此就将利息计算的期间截成两段,有待商榷。
发现1:“……支付原告自201x年x月x日起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这项判决虽未写明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也未写明支付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01x年x月x日起”的一个“起”字,是否已暗含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发现2:民诉法第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年化约6.3%,且为“加倍”利息,那么原来的判决利息就应持续计算。
发现3:本案判决利息为年利率6%,加上第253条的利息6.3%后,综合年化利率为12.3%,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化利率24%的保护区间,应得到支持。
发现4:从本案看,若判决利息超过6.3%,按立案窗口的意见,等判决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不能主张更高的判决利息,只能主张较低的第253条利息,岂不是因原告的胜诉让被告获益么?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若判决利息加上第253条利息后超过年化利率24%,则个人认为此属于突破司法解释的情况。一般法院会判决支持较高的约定利息,判决书上就不写第253条了。
发现5:此前,金讼圈有一案例《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时间截止到底应该如何确定?》,我们讨论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时间终点的几种情况。有的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判决利息只能计算到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该种判决也存在不少争议,可以作为上诉理由,但一般难以改判。
发现6:立案登记制下,为何立案窗口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计算错误”就不予立案呢?律师陪同沟通后就顺利立案,这是“欺负”当事人吗?若真有错误,可以和执行法官商量着重新计算,而不应不予立案。
后记:记下办案所遇所见、所思所想,以资积累和分享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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