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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用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仙桃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法官出镜·以案说法视频专栏,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是特别需要社会关怀和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父母及其他亲属没有监护能力,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从仙桃首例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案例说起
作者: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编 者 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