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据说英国人统治印度时,英国人为了减少印度蛇的数量,开设了捕蛇悬赏令,结果印度人为了拿到悬赏,就繁殖起蛇,然后拿养的蛇去领取悬赏。于是,蛇的数量不降反增,与最初设置捕蛇悬赏令的目的南辕北辙。之前黑洞照片引起的著作权争议似乎与与印度捕蛇令有异曲同工之处。
一、作品署名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
(一)作品署名推定规则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法律适用类比为捕蛇悬赏令,版权的署名推定规则引发了类似印度的蛇的数量不降反增的结果。个别从事维权业务的图片公司,涉嫌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简单打上自己标识,然后声称“版权所有”。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相关审判实务
为引导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遏制版权署名推定规则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司法审判中部分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规定适用进行了详尽的推理说明。
1.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案,具体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对于公开可登陆的网站上的内容,公证保全并非是唯一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登陆网站进行查看,同样可以核实网页上显示的相关内容。”
“本案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即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1] ,在此情形下认为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也是正确的。”
“……三份证据可以证明,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销售涉案图片,均与getty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不足以否认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摄影师ryanmcvay的声明更直接证明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所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件案件中,严谨地示范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司法解释第七条所规范的法律规则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一,华盖公司举证www.gettyimages.cn的署名,作为著作权法十一条第四款、司法解释第七条要求的初步证据,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给正林公司;
第二,正林公司举证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销售相同的图片,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相反证据”,举证责任重新转移给华盖公司;
第三,华盖公司举证上述三个网站均与getty公司有特定的联系,然后举证摄影师的声明 [2],重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正林公司;
第四,正林公司未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件中展示的审判经验,足以使大部分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这是一个游戏在游戏规则范围内进行[3]的保证。
2.2018-2019年度广东省公开案例举证责任适用情况分析
(1)人民法院坚持从宽审查权属证据前提下,对确有反证情形予以支持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笔者对于张学军法官在《“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一文中所坚持的,要求著作权人举证初步权属证据,被诉主体确有反证证明不侵权的,可予以支持的举证责任分配观点[4]也很赞同。但什么样的举证才能构成反证,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过程,如果被告被课以较低的难度,则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造成权利人维权过于困难;如果被告被课以过高的责任,可能引导被告使用作品时应更加慎重,但也可能出现如:被告使用自己完成的作品,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抑或加剧侵夺他人的作品的结果。
(2)对公开案例中权属证据反证要求的归纳
①反证举证的现状
笔者尝试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归纳反证的要求。至本文撰文时,广东省内,以“视觉中国”为关键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公开的判决书,2018年一共有225件、2019年有1件。文末逐一列节录了被告主张原告权属证据有异议,并予以反证的判决。
2019年度的判决书,未看出被告有相关主张,也未看出有相关证据。
2018年度的判决书,尽管大部分的被告都没有答辩又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是仅答辩没有提交反证,但部分被告还是认真对待了原告的起诉,并提交了一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如文末所附内容。其中,笔者发现明确记载“原告为证明……权属情况”的判决书一共有9份,另有以同义字句表述记载原告的举证情况的判决书若干。以(2018)粤1972民初2667号为例:
“原告为证明编号为VCG4182743468图片的权属情况,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显示:2017年9月25日,通过登陆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选择“international”栏目并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链接,跳转进入“视觉中国”主页,在“视觉中国”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VCG4182743468等,点击进入大图,其中编号为VCG4182743468的图片显示为一对老年夫妻,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ID:VCG4182743468”字样;该图片右侧显示“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等字样。网页底部显示此网站版权属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的初步举证,就是自己网页的水印和版权声明。上文所列各案例的法院评述也显示了这一点。
被告提出的反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被告称自己的网页发布于原告取得相关授权之前的,如案例1、5、6、7、8、10、11、12;
其二,被告举证第三方有水印的。
但无一例外被法院认为没有相反证据或者不足以构成相反证据。
②反证情形归纳
上述案例9、12中,法院的评述都提及:“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上述引用的法院评述中,也从未出现关于时间方面的评述。笔者认为,从中可以归纳得到结论,法院要求被告的反证:
第一,必须积极举证,比如被告指出被告发布时间早于原告权属方面的证据,法院均认为没有提供反证;
第二,不考虑时间先后问题;
第三,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
二、人民法院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的反证举证要求过分严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揭示的规则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中,强调了二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分析的过程中,强调的是另有网站出现了这些图片并印有水印,从未提及第三方权利申明的情况。
当原告完成了初步证据的举证后,二审法院就根据三个不同网站上相同图片的水印,认为正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构成反证,驳回了原告起诉。之后最高院肯定了二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此,笔者认为,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才构成反证,其实是在(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揭示的反证举证程度之上,还再设置了一个标准,如果被告的举证未到达这个标准,就认为不构成反证。但(2014)民提字第57号很明确地描述了三个网站公开销售并分别印有自己水印,华盖公司就需要进一步举证。由此看来,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与(2014)民提字第57号揭示的被告反证标准相比,更进一步加大了被告反证的举证难度。
笔者认为这种要求也不合理。
第三方平台权利申报的要求造成了图片公司天然的举证优势。很多发布者创作并发布摄影或美术作品,很多情况是出于分享事物、炫耀技能等的目的,而非出于营利目的,为求内容主题突出,版面内的照片、图片,基本不可能特意标注版权申明,出现版权申明会显得唐突从而破坏内容主题。图片公司本身则出于营利目的,其内容主题自然就包括版权申明,这种反证的分配,导致了图片公司处于一个极其有利的地位。
这个要求会鼓励图片平台将他人(A君)拍摄的宣传照片上传到图片平台(B平台),然后打上自己的水印,辅以版权申明。当C君使用这些照片时,被图片平台起诉,B君举证所使用的图片来源于A君网页,是不构成反证的,从而导致B君需要向图片平台承担责任。也许有人会认为,B君可以向A君求证,但笔者认为,中国现时的交易习惯,大多数A君遇到B君求救,置之不理的可能性更大,因为A君也担心因为自己的答复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冲突应为“相反证据”的表现形式
首先,如前所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只是规范了“相反证据”,并未规定“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因此,笔者认为,被告在没有积极提交相反证据,证据清单上完全是空白的情况下,若能够指出原告之间证据矛盾之处,理应也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相反证据”的规定。否则,原告将所有可能质疑原告所享有权属方面的证据都作为证据举证,法院是不是也可以说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主张”呢?
更重要的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先后,是应当被认真考虑的问题。除了前文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3917号[5]也揭示了图库案件如何公平地分配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该判决认为:
“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的证据,其登载时间早于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出具声明的时间以及华盖公司针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同时考虑到在当庭勘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其他系列案件作品时,发现www.gettyimages.ca网站存在作品随时上下线的情况,故无法确认涉案图片水印印制的具体时间。在华盖公司不能进一步举证说明其授权方即美国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时间的情况下,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成为足以推翻涉案图片署名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华盖公司关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引文下划线以及其他相关说理看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时间作为重要的一环加以考虑。然而,笔者在附录中所列举的众案例,被告基于争议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存在矛盾所提出的抗辩,基本未曾被法院予以回应过。
四、图片案件反证规则修正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相关法院在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上,给被告一方分配了重于原告的责任:一是要求权利申明,二是时间先后顺序完全不予考虑,从而令被告一方举证责任负担重于原告。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理应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举证规则[6] ,笔者认为,本身应该要求原告举证等于或重于被告。
笔者建议,应该重新考虑相反证据的举证:
第一,原告举证带有署名的网页,完成初步证据;
第二,参考(2014)民提字第57号,如果被告举证存在其他网站,展示了涉案图片,且包含水印,理应构成相反证据;
第三,参考(2016)京0105民初43917号,如果被告举证存在其他网站刊登了涉案图片,且刊登时间早于原告举证,带有署名的网页或者获得授权的时间,理应构成相反证据;
第四,考虑到照相机记录电子底稿的原理,原告方面还可以通过摄影作品电子文档保存的属性、创作说明书、发表情况等[7] ,或者RAW格式的电子底片[8] ,“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 ”[9],从而再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笔者认为,上述举证规则更加公平。此次“黑洞”事件的爆发,也是一次举证责任分配矫枉过正的反映。
附:2018年度,广东省范围内,含有“视觉中国”关键字,且被告提出权属方面异议并举证的判决书:
1.(2018)粤73民终2760号,一审被告、上诉人广州朵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朵澜公司已提交相反证据证明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作者及权利人。涉案微博发表于2015年-2016年1月期间,图片上均有署名“朵澜老板娘”。而GettyImages公司系于2016年8月13日对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汉华易美公司网站系于2017年12月8日进行域名信息备案,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权利认证时间为2018年2月7日。”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在朵澜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朵澜公司针对该事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73民终2756、2757、2758号等。
2.(2018)粤0115民初4760号,被告广州纽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
“纽优公司使用图片大小为7.72Kb,在多个第三方网站上有公开展示,在该图片署名水印就有十几个:法制日报、上海妈妈网、环球网、3158教育网、戴氏交大总校、新梦网、LEO博客、应届毕业生网、爱威海上海社区、简书APP、0513豪滨论坛、搅沫沫等。纽优公司相信以上添加水印图片是其他著作权利人署名水印或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修改添加的水印,足以形成相反证明,GettyImagesInc.并非诉争图片著作权利人。”
“立缇美公司向纽优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显示,该图片是来自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授权协议为CC0。四、2018年1月29日纽优公司接汉华易美公司版权问询邮件。1.纽优公司即刻向立缇美公司求证,立缇美公司确认该图片是来自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所有的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权利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已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对纽优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美国图像版权登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虽然纽优公司提交第三方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中的水印,主张构成相反证据,但该组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汉华易美公司不予认可,即便该组证据真实,网页内容中未显示有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声明,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3.(2018)粤03民终13577-13584号,一审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民声资讯有限公司提出:
“民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如下新证据,拟证明GettyImages,Inc.及汉华易美公司对本八案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1、汉华易美公司一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商事案件证据清单;2、编号:stk23392wcl,标注有“便民养生网”水印的图片;3、编号:57158033,标注有“http://www.zqmhw8.cn”水印的图片;4、编号:90286328,标注有“伊秀女性网”、“三联网”水印的图片;5、编号:AA026294,标注有“素材公社”、“新世纪疯狂外语”、“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水印的图片;6、编号:dv0301076,标注有“安庆网络广播电视”、“www.foodmate.net”水印的图片;7、编号:stk23310wcl,标注有“福丽社”、“每日一道菜”、“昵图网nipic.com/兜兜”水印的图片;8、编号:dv617003,标注有“团结”水印的图片;9、编号:dv617062,标注有“铁血君品行”、“安阳新闻网”、“广视易通团队团结”、“我图网ID20091204085040www.ooopic.com”水印的图片”
笔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里面包括了“素材公社”、“我图网”等素材网站。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除图片上附有“gettyimages”水印和编号外,还列明图片的基本信息,注明品牌,并有版权申明,民声公司提交的图片上虽有其他水印,但不能证明最早发布时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由第三方享有,一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本八案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
4.(2018)粤20民终1731号中,被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文章的时间大部分为2013年,而判决书中记载原告的证据,均形成于2016年前后,笔者也未能在判决书中发现原告提供了什么样权属方面的证据,且在二审中:
“读书郎公司提交一份网络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不仅在汉华易美公司的官网中展示,也在其他诸多网站上展示,这些网络打印件中的图片均与涉案所有图片一样,有水印,所以不能以涉案图片在汉华易美公司的官网展示就认为图片版权归属汉华易美公司。读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除汉华易美公司外,还有其他网站在相同的图片中进行署名,这些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无法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汉华易美公司所有。”
法院评述:
“上述证据引用的图片有描述具体的来源,并非网站发布,而是引用他人,说明网站不是权利人,且这些网站并没有版权声明以说明其为权利人。上述图片为网络打印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示,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对于读书郎公司上诉称在其他网站上可搜索到大量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图片,且均有相应的“水印”等标识,因此不能以“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就认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盖帝公司的说法。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确认授权书、网站版权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印证著作权人,而并非如读书郎公司所称仅以“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就认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盖帝公司;第二,读书郎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上与涉案图片相同且带有“水印”标识图片的真实性未能确认,且其中的所谓“水印”多是网站名称,且均未有相关的权利声明,其作用是宣传网站而非宣示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第三,经比对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占明显优势,读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涉案图片权属的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20民终1730号。
5.(2018)粤0106民初1798号,被告广州百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未提出证据,但提出:“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均早于原告获得授权和展示图片的日期”
而原告方面关于权属的举证是:“原告在其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登载有图片VCG4178453596的Stockbyte品牌摄影作品,作品上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署名,另有版权申明。”
法院评述:
“本案中GettyImagesInc.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能够与原告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上展示的涉案图片的水印标识及版权申明相互印证,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百田公司虽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适格。”
系列案还包括(2018)粤0106民初1793、1794、1795号。
6.(2017)粤0305民初18011-18012号[10],被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提出:
“被告可通过互联网检索在前述网站中均无法检索出涉案图片,原告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来源。涉案图片可随时在互联网上通过搜索软件搜索到,在百度上搜索“芯片图片”即可取得不带水印的涉案图片;被告于2018年6月8日通过360图片搜索“关于芯片的图片”可直接检索到不带水印的涉案图片,且通过“千图网”可以直接检索到带有“千图网”水印的同一图片,且上传时间显示为4年前,即2014年。而原告网站××通过国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ICP”)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原告称其获得Getty公司的图像版权的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且涉案图片并没有水印等版权标识,涉案图片仍然充斥互联网。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无法确定。”
法院评述: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7.(2018)粤0604民初136号,被告佛山市意特陶陶瓷有限公司提出: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美国Getty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美国Getty公司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带有水印的图片;被告微博登载图片是2015年,原告获得授权时间是2016年,原告进行时间戳认证是2017年,说明即使美国公司享有著作权,但不能证明美国公司在2015就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法院评述:
“本案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在其网站××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结合原告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内容与原告在上述网站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本院确认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0604民初134、135、137号。
8.(2018)粤0111民初1951号,被告广州骆驼世家鞋业有限公司提出:
“据我司在GettyImages网站及fotosearch、mediabakery、flonline等其他诸多国际上知名图片网站上调查了解,图片“向日葵”都有明确署名作者为德国汉堡艺术家UweKrejci,GettyImages仅是其中的一个图片发布网站,对“向日葵”图片没有任何权利。”
“原告对我司微博图片证据保全的时间戳是2016年6月3日。对其权利图片证据保全的时间戳是2018年1月8日,我司认为,我司微博图片早在2016年6月3日即已发布,而原告提供的所谓权利证据只能证明其2018年1月8日起拥有相关权利,原告以一个时间在后的所谓权利来起诉我司微博时间在前的“向日葵”图片明显有违基本常理。我司认为,原告需提供其在我司微博“向日葵”图片时间戳2016年6月3日前的权利证据才对。”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http://www.vcg.com”网站上确登载有编号为VCG41125402705的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申明,虽然骆驼世家公司提交了网站搜索页面打印件,欲证明UweKregci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上述证据中均没有关于UweKregci为涉案图片版权人的著作权声明。同时,骆驼世家公司提交的是网络上载图片,虽然通过肉眼可辨认与涉案图片相近似,但并不足以认定为同一图片。举证期限内,骆驼世家公司未有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UweKregci,故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
9.(2018)粤73民终928号,一审被告、上诉人娇妍(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
“涉案同一图片在多个网站上有大量更早期的使用且加印非gettyimages的水印。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由谁拥有、著作权何时形成且著作权仍在有效期内等负有举证义务”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娇妍公司上诉认为网络新闻资料显示其他第三方也对涉案图片进行了水印标注,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因此,本院对娇妍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73民终929-945中的若干案件。
10.(2017)粤0106民初18712号,被告广州悦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被告认为图片使用的时间发生在原告取得著作权之前,所以原告不是适格权利人以及适格诉讼主体”
法院评述:
“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一致,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ImagesInc,亦未能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有合法依据,原告另就涉案图片在其网站发表时间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适格。”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7)粤0106民初18705-18711中的若干案件。
11.(2017)粤20民终6454号,一审被告、上诉人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提出:
“美日洁宝公司发现国内外网站上亦多处流传涉案图片,且其他网站记载了多幅涉案图片内容一致但水印不同的图片,均有各自网站的水印,且发布时间均早于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所谓时间戳认证其网站发布的时间,亦足以构成相反证据。”
法院评述:
“本案中,美国盖帝公司在其英文官网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该图片载有美国盖帝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字样,同时,美国盖帝公司基本是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在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原始著作权。”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7)粤20民终6436、6451号等案。
12.(2017)粤73民终2422号,被告广东易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已在2015年6月1日公开发表过涉案图片,并显示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易积公司上诉认为其他第三方也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然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因此,本院对易积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还有根据时间,提出被指控侵权的文章公布在前,没有接触可能性的,包括上述案例11、(2017)粤0305民初17275-17280、17282-17287号,被告飞品(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原告网站ICP/IP域名信息备案为2016年5月4日审核通过上线公开展示,被告发布文章和图片时间在2016年5月4日之前,被告并没有接触原告作品,不存在实际上的侵权行为”
法院评述:
“虽然被告飞品公司提出关于其发布文章和图片的时间早于原告上线公开展示时间的抗辩,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纳。[11]”
该案中被告以接触可能性抗辩,而非如之前以发布在前,权属不可能为原告抗辩有所区别。
注释:
[1] 判决书中未看出三个网站上销售涉案图片声称或者显示的时间。此外,动态网页无法从技术上验证图片的上传时间,静态网页则可以;一般图片网站被设计为动态网页。笔者尝试登陆三个网站点击任意图片查看其界面,www.thinkstockphotos.com会标注“All of Thinkstock's images come with a royalty-free license.”以及“This image is subject to copyright. Getty Images reserves the right to pursue unauthorized users of this image or clip, and to seek damages for copyright violations. ”;“www.superstock.com”会标注“Royalty Free”;“www.punchstock.com”未能连接。
[2] 但笔者未发现判决书中出现该摄影师声明真实性方面的评述。
[3]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与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1872-1961)是美国宪法史上两位偶像级的人物。据汉德晚年回忆,许多年前的某天,他曾在华盛顿与德高望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席长谈。行将分别时,汉德对霍姆斯说:「再见了,先生。请主持正义!(Do justice!)」正欲离去的霍姆斯听后转身答道:「那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按照规则来玩游戏。(My job is to play the game according to the rules.)」,《美国言论自由的兴起(与危机?)》,作者林垚,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138915364_570253 2019年4月16日 最后访问。
[4] 张学军法官于《“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一文中认为:
“其三,视觉中国开发“爬虫”软件,专门搜索网站上权属不详的海量图片,存储于自家网站上,并对使用者发起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视觉据以发起诉讼的照片不是它的权利的,被卷入诉讼的公司不仅可以作该照片已经在视觉声明版权之前在先公开的不侵权抗辩;还可以发起视觉中国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利之诉。;在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后,还可以进行确认不侵权之诉。”
“其四,法院长期坚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可以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这些司法原则,是因为版权产业链不同于商标专利,其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产业市场,往往多次转让流转,有很长的交易链和众多交易主体。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侵权诉讼中,证明权属仅仅需要表面证据,否则权利人是无法维权的。署名发表又或者版权声明,即视为拥有版权,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的原则。如果在侵权诉讼中对版权的授权状况严格审查,维权成本会数倍增加,对于那些真正诚实的版权人,是极其痛苦的!这样一来,仰天大笑的,只有那些长期、重复侵权的人了!”。
[5] https://mp.weixin.qq.com/s/yAkqM6SYohVM3abplIx3sg,知产宝,2019年4月22日最后访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7] 参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94号。
[8] RAW图像就是CMOS或者CCD图像感应器将捕捉到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的原始数据。笔者曾在约10年前拜托摄影师向上海尼康的技术人员咨询,询问RAW记录的包括相机属性的信息是否存在修改可能,据摄影师转达,技术人员答复称中国境内暂无可能做到。
[9] https://mp.weixin.qq.com/s/1fWq8UMV3ooxrMIGmgtOcA,《最高法院回应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作者君策Justra,2019年4月22日最后访问。
[10] 笔者认为,被告如此详细地叙述了其他途径获得涉案图片的过程,理应可以将过程作为证据提交,但法院描述“未提交相反证据”,笔者在此表示困惑。
[11] 笔者疑惑的是,微信上的公众号,每一篇文章都被记录发送日期的,原告公证了这些文章,自然就记录了发送日期,何故法院仍认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据说英国人统治印度时,英国人为了减少印度蛇的数量,开设了捕蛇悬赏令,结果印度人为了拿到悬赏,就繁殖起蛇,然后拿养的蛇去领取悬赏。于是,蛇的数量不降反增,与最初设置捕蛇悬赏令的目的南辕北辙。之前黑洞照片引起的著作权争议似乎与与印度捕蛇令有异曲同工之处。
一、作品署名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
(一)作品署名推定规则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法律适用类比为捕蛇悬赏令,版权的署名推定规则引发了类似印度的蛇的数量不降反增的结果。个别从事维权业务的图片公司,涉嫌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简单打上自己标识,然后声称“版权所有”。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相关审判实务
为引导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遏制版权署名推定规则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司法审判中部分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规定适用进行了详尽的推理说明。
1.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案,具体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对于公开可登陆的网站上的内容,公证保全并非是唯一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登陆网站进行查看,同样可以核实网页上显示的相关内容。”
“本案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即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1] ,在此情形下认为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也是正确的。”
“……三份证据可以证明,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销售涉案图片,均与getty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不足以否认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摄影师ryanmcvay的声明更直接证明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所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件案件中,严谨地示范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司法解释第七条所规范的法律规则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一,华盖公司举证www.gettyimages.cn的署名,作为著作权法十一条第四款、司法解释第七条要求的初步证据,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给正林公司;
第二,正林公司举证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销售相同的图片,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相反证据”,举证责任重新转移给华盖公司;
第三,华盖公司举证上述三个网站均与getty公司有特定的联系,然后举证摄影师的声明 [2],重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正林公司;
第四,正林公司未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件中展示的审判经验,足以使大部分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这是一个游戏在游戏规则范围内进行[3]的保证。
2.2018-2019年度广东省公开案例举证责任适用情况分析
(1)人民法院坚持从宽审查权属证据前提下,对确有反证情形予以支持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笔者对于张学军法官在《“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一文中所坚持的,要求著作权人举证初步权属证据,被诉主体确有反证证明不侵权的,可予以支持的举证责任分配观点[4]也很赞同。但什么样的举证才能构成反证,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过程,如果被告被课以较低的难度,则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造成权利人维权过于困难;如果被告被课以过高的责任,可能引导被告使用作品时应更加慎重,但也可能出现如:被告使用自己完成的作品,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抑或加剧侵夺他人的作品的结果。
(2)对公开案例中权属证据反证要求的归纳
①反证举证的现状
笔者尝试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归纳反证的要求。至本文撰文时,广东省内,以“视觉中国”为关键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公开的判决书,2018年一共有225件、2019年有1件。文末逐一列节录了被告主张原告权属证据有异议,并予以反证的判决。
2019年度的判决书,未看出被告有相关主张,也未看出有相关证据。
2018年度的判决书,尽管大部分的被告都没有答辩又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是仅答辩没有提交反证,但部分被告还是认真对待了原告的起诉,并提交了一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如文末所附内容。其中,笔者发现明确记载“原告为证明……权属情况”的判决书一共有9份,另有以同义字句表述记载原告的举证情况的判决书若干。以(2018)粤1972民初2667号为例:
“原告为证明编号为VCG4182743468图片的权属情况,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显示:2017年9月25日,通过登陆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选择“international”栏目并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链接,跳转进入“视觉中国”主页,在“视觉中国”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VCG4182743468等,点击进入大图,其中编号为VCG4182743468的图片显示为一对老年夫妻,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ID:VCG4182743468”字样;该图片右侧显示“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等字样。网页底部显示此网站版权属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的初步举证,就是自己网页的水印和版权声明。上文所列各案例的法院评述也显示了这一点。
被告提出的反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被告称自己的网页发布于原告取得相关授权之前的,如案例1、5、6、7、8、10、11、12;
其二,被告举证第三方有水印的。
但无一例外被法院认为没有相反证据或者不足以构成相反证据。
②反证情形归纳
上述案例9、12中,法院的评述都提及:“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上述引用的法院评述中,也从未出现关于时间方面的评述。笔者认为,从中可以归纳得到结论,法院要求被告的反证:
第一,必须积极举证,比如被告指出被告发布时间早于原告权属方面的证据,法院均认为没有提供反证;
第二,不考虑时间先后问题;
第三,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
二、人民法院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的反证举证要求过分严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揭示的规则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中,强调了二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分析的过程中,强调的是另有网站出现了这些图片并印有水印,从未提及第三方权利申明的情况。
当原告完成了初步证据的举证后,二审法院就根据三个不同网站上相同图片的水印,认为正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构成反证,驳回了原告起诉。之后最高院肯定了二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此,笔者认为,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才构成反证,其实是在(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揭示的反证举证程度之上,还再设置了一个标准,如果被告的举证未到达这个标准,就认为不构成反证。但(2014)民提字第57号很明确地描述了三个网站公开销售并分别印有自己水印,华盖公司就需要进一步举证。由此看来,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与(2014)民提字第57号揭示的被告反证标准相比,更进一步加大了被告反证的举证难度。
笔者认为这种要求也不合理。
第三方平台权利申报的要求造成了图片公司天然的举证优势。很多发布者创作并发布摄影或美术作品,很多情况是出于分享事物、炫耀技能等的目的,而非出于营利目的,为求内容主题突出,版面内的照片、图片,基本不可能特意标注版权申明,出现版权申明会显得唐突从而破坏内容主题。图片公司本身则出于营利目的,其内容主题自然就包括版权申明,这种反证的分配,导致了图片公司处于一个极其有利的地位。
这个要求会鼓励图片平台将他人(A君)拍摄的宣传照片上传到图片平台(B平台),然后打上自己的水印,辅以版权申明。当C君使用这些照片时,被图片平台起诉,B君举证所使用的图片来源于A君网页,是不构成反证的,从而导致B君需要向图片平台承担责任。也许有人会认为,B君可以向A君求证,但笔者认为,中国现时的交易习惯,大多数A君遇到B君求救,置之不理的可能性更大,因为A君也担心因为自己的答复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冲突应为“相反证据”的表现形式
首先,如前所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只是规范了“相反证据”,并未规定“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因此,笔者认为,被告在没有积极提交相反证据,证据清单上完全是空白的情况下,若能够指出原告之间证据矛盾之处,理应也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相反证据”的规定。否则,原告将所有可能质疑原告所享有权属方面的证据都作为证据举证,法院是不是也可以说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主张”呢?
更重要的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先后,是应当被认真考虑的问题。除了前文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3917号[5]也揭示了图库案件如何公平地分配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该判决认为:
“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的证据,其登载时间早于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出具声明的时间以及华盖公司针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同时考虑到在当庭勘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其他系列案件作品时,发现www.gettyimages.ca网站存在作品随时上下线的情况,故无法确认涉案图片水印印制的具体时间。在华盖公司不能进一步举证说明其授权方即美国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时间的情况下,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成为足以推翻涉案图片署名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华盖公司关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引文下划线以及其他相关说理看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时间作为重要的一环加以考虑。然而,笔者在附录中所列举的众案例,被告基于争议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存在矛盾所提出的抗辩,基本未曾被法院予以回应过。
四、图片案件反证规则修正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相关法院在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上,给被告一方分配了重于原告的责任:一是要求权利申明,二是时间先后顺序完全不予考虑,从而令被告一方举证责任负担重于原告。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理应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举证规则[6] ,笔者认为,本身应该要求原告举证等于或重于被告。
笔者建议,应该重新考虑相反证据的举证:
第一,原告举证带有署名的网页,完成初步证据;
第二,参考(2014)民提字第57号,如果被告举证存在其他网站,展示了涉案图片,且包含水印,理应构成相反证据;
第三,参考(2016)京0105民初43917号,如果被告举证存在其他网站刊登了涉案图片,且刊登时间早于原告举证,带有署名的网页或者获得授权的时间,理应构成相反证据;
第四,考虑到照相机记录电子底稿的原理,原告方面还可以通过摄影作品电子文档保存的属性、创作说明书、发表情况等[7] ,或者RAW格式的电子底片[8] ,“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 ”[9],从而再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笔者认为,上述举证规则更加公平。此次“黑洞”事件的爆发,也是一次举证责任分配矫枉过正的反映。
(完)
附:2018年度,广东省范围内,含有“视觉中国”关键字,且被告提出权属方面异议并举证的判决书:
1.(2018)粤73民终2760号,一审被告、上诉人广州朵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朵澜公司已提交相反证据证明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作者及权利人。涉案微博发表于2015年-2016年1月期间,图片上均有署名“朵澜老板娘”。而GettyImages公司系于2016年8月13日对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汉华易美公司网站系于2017年12月8日进行域名信息备案,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权利认证时间为2018年2月7日。”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在朵澜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朵澜公司针对该事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73民终2756、2757、2758号等。
2.(2018)粤0115民初4760号,被告广州纽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
“纽优公司使用图片大小为7.72Kb,在多个第三方网站上有公开展示,在该图片署名水印就有十几个:法制日报、上海妈妈网、环球网、3158教育网、戴氏交大总校、新梦网、LEO博客、应届毕业生网、爱威海上海社区、简书APP、0513豪滨论坛、搅沫沫等。纽优公司相信以上添加水印图片是其他著作权利人署名水印或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修改添加的水印,足以形成相反证明,GettyImagesInc.并非诉争图片著作权利人。”
“立缇美公司向纽优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显示,该图片是来自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授权协议为CC0。四、2018年1月29日纽优公司接汉华易美公司版权问询邮件。1.纽优公司即刻向立缇美公司求证,立缇美公司确认该图片是来自基于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组织)协议的免费图库。”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所有的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权利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已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对纽优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美国图像版权登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虽然纽优公司提交第三方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中的水印,主张构成相反证据,但该组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汉华易美公司不予认可,即便该组证据真实,网页内容中未显示有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声明,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3.(2018)粤03民终13577-13584号,一审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民声资讯有限公司提出:
“民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如下新证据,拟证明GettyImages,Inc.及汉华易美公司对本八案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1、汉华易美公司一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商事案件证据清单;2、编号:stk23392wcl,标注有“便民养生网”水印的图片;3、编号:57158033,标注有“http://www.zqmhw8.cn”水印的图片;4、编号:90286328,标注有“伊秀女性网”、“三联网”水印的图片;5、编号:AA026294,标注有“素材公社”、“新世纪疯狂外语”、“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水印的图片;6、编号:dv0301076,标注有“安庆网络广播电视”、“www.foodmate.net”水印的图片;7、编号:stk23310wcl,标注有“福丽社”、“每日一道菜”、“昵图网nipic.com/兜兜”水印的图片;8、编号:dv617003,标注有“团结”水印的图片;9、编号:dv617062,标注有“铁血君品行”、“安阳新闻网”、“广视易通团队团结”、“我图网ID20091204085040www.ooopic.com”水印的图片”
笔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里面包括了“素材公社”、“我图网”等素材网站。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除图片上附有“gettyimages”水印和编号外,还列明图片的基本信息,注明品牌,并有版权申明,民声公司提交的图片上虽有其他水印,但不能证明最早发布时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由第三方享有,一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本八案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
4.(2018)粤20民终1731号中,被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文章的时间大部分为2013年,而判决书中记载原告的证据,均形成于2016年前后,笔者也未能在判决书中发现原告提供了什么样权属方面的证据,且在二审中:
“读书郎公司提交一份网络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不仅在汉华易美公司的官网中展示,也在其他诸多网站上展示,这些网络打印件中的图片均与涉案所有图片一样,有水印,所以不能以涉案图片在汉华易美公司的官网展示就认为图片版权归属汉华易美公司。读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除汉华易美公司外,还有其他网站在相同的图片中进行署名,这些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无法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汉华易美公司所有。”
法院评述:
“上述证据引用的图片有描述具体的来源,并非网站发布,而是引用他人,说明网站不是权利人,且这些网站并没有版权声明以说明其为权利人。上述图片为网络打印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示,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对于读书郎公司上诉称在其他网站上可搜索到大量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图片,且均有相应的“水印”等标识,因此不能以“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就认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盖帝公司的说法。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确认授权书、网站版权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印证著作权人,而并非如读书郎公司所称仅以“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就认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盖帝公司;第二,读书郎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上与涉案图片相同且带有“水印”标识图片的真实性未能确认,且其中的所谓“水印”多是网站名称,且均未有相关的权利声明,其作用是宣传网站而非宣示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第三,经比对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占明显优势,读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涉案图片权属的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20民终1730号。
5.(2018)粤0106民初1798号,被告广州百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未提出证据,但提出:“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均早于原告获得授权和展示图片的日期”
而原告方面关于权属的举证是:“原告在其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登载有图片VCG4178453596的Stockbyte品牌摄影作品,作品上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署名,另有版权申明。”
法院评述:
“本案中GettyImagesInc.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能够与原告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上展示的涉案图片的水印标识及版权申明相互印证,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百田公司虽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适格。”
系列案还包括(2018)粤0106民初1793、1794、1795号。
6.(2017)粤0305民初18011-18012号[10],被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提出:
“被告可通过互联网检索在前述网站中均无法检索出涉案图片,原告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来源。涉案图片可随时在互联网上通过搜索软件搜索到,在百度上搜索“芯片图片”即可取得不带水印的涉案图片;被告于2018年6月8日通过360图片搜索“关于芯片的图片”可直接检索到不带水印的涉案图片,且通过“千图网”可以直接检索到带有“千图网”水印的同一图片,且上传时间显示为4年前,即2014年。而原告网站××通过国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ICP”)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原告称其获得Getty公司的图像版权的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且涉案图片并没有水印等版权标识,涉案图片仍然充斥互联网。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无法确定。”
法院评述: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7.(2018)粤0604民初136号,被告佛山市意特陶陶瓷有限公司提出: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美国Getty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美国Getty公司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带有水印的图片;被告微博登载图片是2015年,原告获得授权时间是2016年,原告进行时间戳认证是2017年,说明即使美国公司享有著作权,但不能证明美国公司在2015就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法院评述:
“本案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在其网站××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结合原告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内容与原告在上述网站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本院确认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0604民初134、135、137号。
8.(2018)粤0111民初1951号,被告广州骆驼世家鞋业有限公司提出:
“据我司在GettyImages网站及fotosearch、mediabakery、flonline等其他诸多国际上知名图片网站上调查了解,图片“向日葵”都有明确署名作者为德国汉堡艺术家UweKrejci,GettyImages仅是其中的一个图片发布网站,对“向日葵”图片没有任何权利。”
“原告对我司微博图片证据保全的时间戳是2016年6月3日。对其权利图片证据保全的时间戳是2018年1月8日,我司认为,我司微博图片早在2016年6月3日即已发布,而原告提供的所谓权利证据只能证明其2018年1月8日起拥有相关权利,原告以一个时间在后的所谓权利来起诉我司微博时间在前的“向日葵”图片明显有违基本常理。我司认为,原告需提供其在我司微博“向日葵”图片时间戳2016年6月3日前的权利证据才对。”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http://www.vcg.com”网站上确登载有编号为VCG41125402705的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申明,虽然骆驼世家公司提交了网站搜索页面打印件,欲证明UweKregci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上述证据中均没有关于UweKregci为涉案图片版权人的著作权声明。同时,骆驼世家公司提交的是网络上载图片,虽然通过肉眼可辨认与涉案图片相近似,但并不足以认定为同一图片。举证期限内,骆驼世家公司未有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UweKregci,故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
9.(2018)粤73民终928号,一审被告、上诉人娇妍(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
“涉案同一图片在多个网站上有大量更早期的使用且加印非gettyimages的水印。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由谁拥有、著作权何时形成且著作权仍在有效期内等负有举证义务”
法院评述: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娇妍公司上诉认为网络新闻资料显示其他第三方也对涉案图片进行了水印标注,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因此,本院对娇妍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8)粤73民终929-945中的若干案件。
10.(2017)粤0106民初18712号,被告广州悦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被告认为图片使用的时间发生在原告取得著作权之前,所以原告不是适格权利人以及适格诉讼主体”
法院评述:
“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一致,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ImagesInc,亦未能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有合法依据,原告另就涉案图片在其网站发表时间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适格。”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7)粤0106民初18705-18711中的若干案件。
11.(2017)粤20民终6454号,一审被告、上诉人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提出:
“美日洁宝公司发现国内外网站上亦多处流传涉案图片,且其他网站记载了多幅涉案图片内容一致但水印不同的图片,均有各自网站的水印,且发布时间均早于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所谓时间戳认证其网站发布的时间,亦足以构成相反证据。”
法院评述:
“本案中,美国盖帝公司在其英文官网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该图片载有美国盖帝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字样,同时,美国盖帝公司基本是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在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原始著作权。”
系列案件还包括(2017)粤20民终6436、6451号等案。
12.(2017)粤73民终2422号,被告广东易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已在2015年6月1日公开发表过涉案图片,并显示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法院评述: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该项事实认定详实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易积公司上诉认为其他第三方也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然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其所称第三方对涉案图片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权利申明,因此,本院对易积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还有根据时间,提出被指控侵权的文章公布在前,没有接触可能性的,包括上述案例11、(2017)粤0305民初17275-17280、17282-17287号,被告飞品(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原告网站ICP/IP域名信息备案为2016年5月4日审核通过上线公开展示,被告发布文章和图片时间在2016年5月4日之前,被告并没有接触原告作品,不存在实际上的侵权行为”
法院评述:
“虽然被告飞品公司提出关于其发布文章和图片的时间早于原告上线公开展示时间的抗辩,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纳。[11]”
该案中被告以接触可能性抗辩,而非如之前以发布在前,权属不可能为原告抗辩有所区别。
注释:
[1] 判决书中未看出三个网站上销售涉案图片声称或者显示的时间。此外,动态网页无法从技术上验证图片的上传时间,静态网页则可以;一般图片网站被设计为动态网页。笔者尝试登陆三个网站点击任意图片查看其界面,www.thinkstockphotos.com会标注“All of Thinkstock's images come with a royalty-free license.”以及“This image is subject to copyright. Getty Images reserves the right to pursue unauthorized users of this image or clip, and to seek damages for copyright violations. ”;“www.superstock.com”会标注“Royalty Free”;“www.punchstock.com”未能连接。
[2] 但笔者未发现判决书中出现该摄影师声明真实性方面的评述。
[3]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与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1872-1961)是美国宪法史上两位偶像级的人物。据汉德晚年回忆,许多年前的某天,他曾在华盛顿与德高望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席长谈。行将分别时,汉德对霍姆斯说:「再见了,先生。请主持正义!(Do justice!)」正欲离去的霍姆斯听后转身答道:「那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按照规则来玩游戏。(My job is to play the game according to the rules.)」,《美国言论自由的兴起(与危机?)》,作者林垚,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138915364_570253 2019年4月16日 最后访问。
[4] 张学军法官于《“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一文中认为:
“其三,视觉中国开发“爬虫”软件,专门搜索网站上权属不详的海量图片,存储于自家网站上,并对使用者发起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视觉据以发起诉讼的照片不是它的权利的,被卷入诉讼的公司不仅可以作该照片已经在视觉声明版权之前在先公开的不侵权抗辩;还可以发起视觉中国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利之诉。;在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后,还可以进行确认不侵权之诉。”
“其四,法院长期坚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可以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这些司法原则,是因为版权产业链不同于商标专利,其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产业市场,往往多次转让流转,有很长的交易链和众多交易主体。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侵权诉讼中,证明权属仅仅需要表面证据,否则权利人是无法维权的。署名发表又或者版权声明,即视为拥有版权,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的原则。如果在侵权诉讼中对版权的授权状况严格审查,维权成本会数倍增加,对于那些真正诚实的版权人,是极其痛苦的!这样一来,仰天大笑的,只有那些长期、重复侵权的人了!”。
[5] https://mp.weixin.qq.com/s/yAkqM6SYohVM3abplIx3sg,知产宝,2019年4月22日最后访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7] 参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94号。
[8] RAW图像就是CMOS或者CCD图像感应器将捕捉到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的原始数据。笔者曾在约10年前拜托摄影师向上海尼康的技术人员咨询,询问RAW记录的包括相机属性的信息是否存在修改可能,据摄影师转达,技术人员答复称中国境内暂无可能做到。
[9] https://mp.weixin.qq.com/s/1fWq8UMV3ooxrMIGmgtOcA,《最高法院回应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作者君策Justra,2019年4月22日最后访问。
[10] 笔者认为,被告如此详细地叙述了其他途径获得涉案图片的过程,理应可以将过程作为证据提交,但法院描述“未提交相反证据”,笔者在此表示困惑。
[11] 笔者疑惑的是,微信上的公众号,每一篇文章都被记录发送日期的,原告公证了这些文章,自然就记录了发送日期,何故法院仍认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