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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已经向员工支付了赔偿金,如果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公司是否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司法实务观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时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是一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务观点一:应当适用“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即受害者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及工伤两方面的赔偿,但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其依据是:人社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同时,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理论,若受害人可因一次受害行为获得两份赔偿,明显有额外获利之嫌,故有人认为“填平原则”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
观点二:应当适用“双赔原则”
“双赔原则”,即受害者可独立的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两者互不影响,其理论依据为:
因受伤获得的工伤赔偿请求权与因侵权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请求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理应获得两份赔偿。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有法律也并未禁止获得双份的赔偿。
二、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有限制的“双赔”模式
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但是不够完善。
“填平原则”的主要法理依据为受害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定义“获利”有待商榷。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当是无价的,难以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
正因如此,现有法律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亦或是工伤赔偿标准,只是尽量做到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弥补,若要因遭受人身损害获得双份赔偿,就称其因此“获利”,难免过于牵强。
此外,最高院八民会议纪要中也指出,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适用有限制的“双赔”模式,即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可以主张“双赔":
即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获得赔偿,应注意哪些是可以兼得的赔偿项目,哪些是专属赔偿项目,哪些又是重复赔偿的项目,重复赔偿项目或者由交通事故侵权方予以赔偿,或者由工伤案件中的用人单位予以赔偿,不可兼得。
从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处理看,多数省份采用了这种模式,如山东、安徽、江苏、上海等,如江苏高院还出台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四、法院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1】
最高院公报案例: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双赔
佳帆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被上诉人周付坤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因周付坤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款项,现误工费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故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案例索引2】
翁昌贵与重庆市照耀商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2民初8548号
法院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劳动者有权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并列并存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权利可获得双重保护,这是一般原则。但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双倍全额赔偿。
2.财产性损失不能获得“双赔”。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损害和工伤实行“双赔”应有限制
作者:王磊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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