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三)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它涉及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法庭准入资格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叫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它涉及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法庭准入资格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叫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
为了使大家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在这里把非法证据排除的四个规则作一个概括: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针对的对象是违法侦查行为。当然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特别是第十三条如果是辩护方收集的证据,取证手段违法的也在我们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之列,到目前为止非法侦查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违法法律程序取得物证、书证。
第二,由于取证手段的违法导致取得的证据受了污染,成为非法证据;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是宣告侦查行为无效,连带宣告非法证据无效。这里出现一个概念——宣告无效在法学理论上来源于民法,宣告无效等于行为无效、结果无效。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旦启动,意味着什么?一般来说非法证据启动在程序上有两种:一是因职权启动。法院因职权主动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公诉阶段对侦查员出具某一个证据的合法性主动审查,二是诉权启动。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法院将某一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排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叫诉权启动。
以诉权启动为主导,就意味着一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带来了以下几种后果:
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成了程序上的原告。他要控告侦查员违反法律程序,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二侦查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
三是法庭的裁判从实体裁判变成程序裁判,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法庭要审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四是诉讼标的由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就更为侦查程序合法性问题。
下面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取得了几个重大的突破。
第一个非法证据的范围。我们这次把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其中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口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证言陈述,这里特别强调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口供、证言、陈述。物证、书证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大体上用的概括式的表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书证。象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窃听、非法勘验检查等等。
我认为非法证据的范围目前是比较笼统的,高度概括的,需要看今后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未来的公、检、法机关,未来的法庭审判如何界定,这个处于不确定阶段,会逐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的三种效果。这里面有进展、有突破、有妥协,在《两个证据规定》里面大量的排除的规定用的这样的语言:叫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得采信,凡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强调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得采信,我们在理论上概括为:绝对排除。绝对排除意味着法官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控辩双方诉讼观点的影响,整个的排除是不可补救的,直接排除。其后果是自动排除,没有太大的附加条件,比如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中的第十四条:涉及到物证、书证。确立的是相对排除。
所谓相对排除是有条件的排除,给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要考虑多个因素结合起来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定,比如要考虑违法法定程序的程度、带来的严重后果再决定是否排除。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相对排除大量的都是不排除,最后一种可补正的排除,凡是有两种表述的,办案人员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或是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正,可补正的排除是指某一种违法不严重,最多是技术的瑕疵。这种情况下就不要排除了,要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补救,给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重新做一份笔录。
下面给各位介绍一下,申请排除的阶段,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可能排除。发现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捕、起诉的根据,在法庭审判阶段,被告人送达了起诉副本以后,一直到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申请排除,如果这种申请没有得到法院许可的,二审程序中还可以申请。
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是它的核心部分,长期以来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举证责任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很多法官、检察官朋友们认为:举证责任应该谁主张谁举证,谁排除非法证据谁来拿证据来证明是非法证据。许多法学界的人士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倒臵:被告人只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要有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是合法的。证明不了合法就推定为非法。十年来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这次两高三部出台的两个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争论。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三项基本要素。第一、被告方承担证明非法取证证据线索的责任,其后果没有提供的法庭一律不采纳。第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听证会条件是什么?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公诉方正式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二个:一是要证明侦查活动是合法的;二是即便是侦查行为有违法之处,有关口供也不在排除之列。
为了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有三种手段:第一、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必须是全案讯问笔录;第二、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第三、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讯问时在场的人、其他证人、讯问人员)。
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只要听证会一旦启动,实体法律的审查立即终止。二是法庭有必要对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三是必要的时候庭外调查核实。第四、公诉人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需要讯问人员签名盖章,必要的时候出庭作证。
四、如何应对公诉工作中的新挑战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新时期刑事司法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该如何应对。
一、任何一个证据规则的出台,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严格,首当其冲的是落在公诉人身上,公诉人受到更严格的要求,有的人这样说约束的是侦查员,我同意,但是我国侦查员长期不出庭作证,法庭对他约束不是那么直接,受影响的还是我们公诉人员。所以我们认为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有这么几条:第一、尤其强化证明力的规范性上提出了大量规范要求;
第二、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极其严格的要求。
第三、公诉人可能要做好程序上应诉的准备。
第四、公诉人可能还要面对量刑问题的挑战。对策,归根结底要与进俱进,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未来的改革,来研究它、理解它、掌握它、运用它、熟悉它。二是学会掌握应诉的技巧,我们认为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要善于运用相对排除,一般情况下相对排除一般不排除,要善于运用那些可补正的排除。三是要跟侦查发生密切的联系,四还是要树立程序法的意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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