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独自霸占公章。实践中,很多内控制度不完善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U盾等物品由法定代表人长期霸占,公司无法正常使用。
如果想以公司名义诉讼,要回相关物品,往往因无法在起诉书及委托律师的委托书上加盖公章,而无法立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结合本人承办的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意见一致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
其他股东如果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召开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1.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证照;2.批准公章、证照保管与使用制度;3.变更法定代表人;4.修改公司章程;5.委托某人到工商局办理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的召开、决议的形成要完全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召集、通知、召开、记录、告知的流程,并经法定持股比例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以免股东会决议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作出上述决议后,由相应证照保障制度中提及的保管人员来提起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
题外话:若是其他股东可以一致行动,也可以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是对其进行除名(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情况下)等。股东除名的具体操作方法及法律依据,后续文章再详细分析。
二、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表决权在10%至50%的小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向执行董事/董事长,提议召开股东会,然后按照第二条建议的路径维权。
持股比例在1%至50%之间的小股东,也可依据《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和九民纪要24-29条的规定,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这种情形下,同样建议小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避免出现败诉结果。
三、若是了解到法定代表人对外私自签订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公司造成诸多负债,公司股东也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这种情况建议读者对外发出公告,或者去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留存报案记录。
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公司公章长期由法定代表人一人持有,对外盖章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相关债务与其他股东无关,不用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然上述做法能否实现目的,还有诸多细节需要注意,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四、若是存在《公司法》180条-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公司解散条件的,持股10%以上的股东也可请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也是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要求,本人亦会另外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本微信公众号。
五、留存证据
在提起诉讼前,留存公章一直由法定代表人独自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但在诉讼中很重要,是能否胜诉的关键之一。
上述建议只是本人办案经验的一个简单分享,实际操作中还有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相关证据的留存整理,股东会决议的召集、作出,决议的具体行文,如何列原被告第三人,如何写诉讼请求,取得生效判决后如何申请执行,以及非诉解决途径等,均有非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篇幅有限,本次不再展开,欢迎大家随时交流。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公章“跑了”怎么办?
作者:刘茜茜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独自霸占公章。实践中,很多内控制度不完善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U盾等物品由法定代表人长期霸占,公司无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