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并购尽职调查重点核查的方面,或将影响并购交易价款,甚至关系到整个交易能否最终实现,是并购方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本文小编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处理规则及防范措施,为交易双方提供风险贴士,避免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导致收购损失。
一、何为目标公司“或然负债”
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是指在股权计价基准日以前原因引致的、在股权计价基准日之后由目标公司偿还或承担的、未列入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中的负债,或者虽列入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但目标公司披露的金额小于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的负债时的差额部分。
股权计价基准日是划分目标公司债务责任的分水岭,此前原因发生的负债,因出让方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意味着目标公司估值存在虚高情形,最终将导致交易作价的增高。因此,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或然负债以及或然负债的金额大小,是影响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须引起交易双方的足够重视,在并购合同中予以规制。
二、或然负债的处理规则
在股权并购交易中,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或然负债通常遵循如下规则:
01 赔偿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
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引发的赔偿责任,对外理应由目标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内责任而言,因目标公司债务的披露人为原股东,即股权出让方,因此股权出让方是赔偿责任人,由其承担目标公司权益减少的责任;股权受让方是赔偿权利人。
02 或然负债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额通常按照确定的或然负债额乘以转股比例计算,即:赔偿额=或然负债额转股比例。举例说明,甲公司有4名股东,其中A持股70%,BCD各持股10%;乙公司与A股东协商一致,以受让A持甲公司50%的股权的方式收购甲公司,BCD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现A股东向乙公司披露的甲公司全部资产1亿元,全部负债4000万,企业估值6000万,但实际甲公司负债6000万(隐瞒对X的2000万借款)。股权并购后1年,X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2000万借款及利息200万,法院最终判决支持X的诉请。本案中,股权出让方A为赔偿责任人,应向乙公司赔偿1100万(220050%)。
03 股权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通知的义务及出让方抗辩的权利
或然负债发生时,因债务人系目标公司,但在并购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受让方实际控制,而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人为出让方,出让方只能通过目标公司进行抗辩,如出让方抗辩胜诉,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就会免除或减少,出让方的赔偿责任也会相应降低。
因此,股权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应当通知股权出让方,如果股权出让方要求以目标公司的名义对权利人行使抗辩权时,受让方应予允许,目标公司应给予相应配合,这是股权出让方因赔偿义务而派生的权利。
04 股权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和解的义务
不和解义务是指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主动与或然负债的权利人和解,不主动向其履行义务,从而使股权出让方丧失抗辩的机会,但受到法律强制执行的除外。不和解义务是对股权受让方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受让方与债权人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而最终由出让方实际承担后果的情形。
05 股权出让方赔偿责任的限制
对出让方赔偿责任的限制,也是对受让方获得赔偿权利的限制,一般包括期限限制、赔偿上限及豁免额的限定:
即超过该期限被追偿的或然负债出让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赔偿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或三年,类似于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债务而言,超过诉讼时效的,目标公司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但因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或涉税所致的或然负债应不受此限,原因在于担保负责的发生期间与主债务相关,无法实现预测;而涉税引发的负债并无追缴的时间限制。
即超此限额后出让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实务中一般约定赔偿限额不超过股权转让价格。
在实务中,交易双方一般会基于诚信的精神,通常对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给子一个豁免额度,在豁免额度内,出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豁免额度的确定,可以是某一类型的或然负债遵循单笔额度,也可以累加额度,还可以针对单笔额度不达某一数额不计入累加额度范围等方式。例如:在某小额并购中约定,如果仅单笔出让方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金额小于1万元,则予以豁免;或在大额并购中可以约定豁免上限,在赔偿责任金额累加不高于100万元时均豁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金额向受让方赔偿。
三、或然负债的防范措施
01 剩余股权质押担保
如果股权出让方仍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可以考虑用该股权对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设立质押担保。当出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并购方可以行使质权,从转让该股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以股权作质押,还应当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
02 延长付款期
延长受让方给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间,使得在付款期间内发生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可以直接抵销。如在支付并购价款条款中约定多笔节点,并预留并购价款的10%,在并购完成后2年内支付,若在此期间发生或然负债,直接从预留款项中扣除。
03 第三人担保
要求出让方提供资产抵押或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方式在股权出让人为自然人的较为常见,因为相较于法人股东,向自然人追偿更为困难。如果以资产抵押或第三人保证,还应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结语
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并购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并购合同中仅原则性约定出让方或然负债赔偿责任条款是远远不够的,实务中还需结合或然负债的定义、赔偿金额的确定、责任期间、赔偿期间、豁免额度等诸多因素,并经谈判后写入并购合同。
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处理规则及防范措施
作者:杜娟 祝心怡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股权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并购尽职调查重点核查的方面,或将影响并购交易价款,甚至关系到整个交易能否最终实现,是并购方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