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前,一个朋友和我说过这样一件事:她因为孩子有自闭症的原因经常去美国学习,发现美国公共场所的残障人士特别多,而中国的公共场所很少见到残障人士,她产生了疑问,“难道中国确实没那么多残疾人?”但深入了解后,她恍然大悟,其实因中国的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残障人士不方便出门,只能局限在家,所以公共场合很难见到他们。她讲的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也因此我到某处场所都会设身处地地想这儿是不是方便残障人士通过或进入?十多年过去了,我发现情况仍不容乐观。有改善吗?有!但远远不够。
随着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的提出,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落到实处,将大大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借此东风,如果在城市更新中关注到少数群体(如残障人士)的需求,将指导城市更新的政策和规划更具前瞻性和人性化。
衡量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看它的基础设施是否考虑了残障人士的需要
胡适曾说,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只需要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时间。其实前两条都可以总结为:如何对待弱者反映了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说,看一个人是否有教养,看他如何对待陌生的清洁工人就行了。同样的,衡量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看它的基础设施是否考虑了残障人士的需要就足够了。
而现在我们城市的交通基础设施情况如何呢?
1、盲道和人行道被挤占。
由于停车规划的前瞻性不够,老旧小区,甚至一些次新小区,汽车无处停放,所以马路上的人行道被各种车辆占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老旧小区的人行道直接就划成了停车位,还堂而皇之地收着停车费。
2、盲道、坡道设计或者施工不合理、不细致。
很多盲道走着走着就没了,这让盲人无所适从。很多坡道陡峭而没有辅助设施,轮椅根本上不去。这有设计的问题,也有施工的问题,还有后期维护的问题。
3、一些老旧小区压根就没有考虑到残疾人出行问题。比如没有盲道、轮椅坡道,老楼也没有加装电梯。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必然伴随着失能、失智人员的增多,即使现在没有的需求,将来也必然会产生。如果没有前瞻性,就会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残障人士享有的无障碍出行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自由。出行难导致残障人士在接受教育、社会交往、实现就业等方面都受到阻碍。这对于激发残障人士的个人潜能、发挥经济活力、维护平等自由的核心价值观,都造成了不利影响。
我特别建议,我们每个健全的人,尤其是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都要坐上轮椅或者蒙上眼睛,到大街上实地考察一下,到各类公共场所实地探访一下,去直观地感受一下残障人士出行的不易。这样,在对城市更新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的时候,才能有的放矢,充满人性的关怀。
城市更新的人性化定位,将更好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出行权利
从人性化角度考量,城市更新就有了更为细致的关注点,亦充满了人文关怀。在绿色、宜居理念的指导下,以及数字化和智能化不断发展的加持下,我们有了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
1、城市更新中的交通基础设施,从规划、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应考虑到残障人士的需求。这是一个相当长的产业链,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各方,多做调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为残障人士争取权益。
2、残疾人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服务作用。对于盲道、轮椅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或改造,要积极听取残障人士的建议,加以总结并参与全过程的跟踪和监督;对于盲道、坡道等的占用、损毁,要充分发动更多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设置专门的监督热线、邮箱、服务号,使社会力量便于反映问题;对于盲道、坡道的维护、管理,可以尝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和落实,对于维护的效果,也要进行有效监督。
3、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发明、建造、改善交通基础设施中的各种产品。如智能化盲道、电动坡道等。让盲道不仅是盲道,还能成为具有游戏功能和教育功能的综合产品。同时,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利用5G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导盲机器人等智能导盲产品,能对周边环境进行识别、语音提示过马路、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准确找到目的地等,以有效解决盲人出行问题。
4、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捐赠,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到城市更新中的针对残障人士的基础设施改善。
基金设立后,可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投入,同时要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慈善捐助可以通过网络实施,公开透明、易于监督。甚至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完全可以个性化定制捐助形式和捐助金额,比如公交车站的残障人士专用座椅可以署名是由哪个企业和个人捐助的等等。
上述措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司其职、统筹安排、优势互补,以保障残障人士的出行权利、提升他们在城市更新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目标,作出人性化的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城市更新中达成无障碍环境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城市更新需要全方位统筹,所以无障碍化环境的建设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更新内容之一,除了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社会关注外,法律的保障不可或缺。
1、《残疾人保障法》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化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第七章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住建部发布的标准化文件,不仅具有指导意义,本身操作行也很强。但该标准本身不是法律法规,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问题在于,实践中缺乏执行细则,也难以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不执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目前的法律仍然存在缺失。
笔者建议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升格为法律,将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或文件中的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统一规定到一部法律中,依法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加大相关条款的强制力,明确违法的责任承担。同时,各地应有相应的细则对本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建筑、公共设施从设计到验收各环节增加包括盲道在内的无障碍验收一票否决机制;对于典型事件启动无障碍公益诉讼,发挥警示作用;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依据、实施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都能重视和监督。
尤其在公益诉讼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202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803件,已经进行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并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检察机关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在城市更新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案例,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城市更新,不仅是硬件环境的更新,也应成为城市更文明、更宜居、更绿色、更包容的代名词。让残障人士能便利出行、正常工作、平等参与和共享现代生活,在城市更新中能享受到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温暖。毕竟,一个有温度的城市不光是我们的,也是他们的!
让残障人士在城市更新中享受获得感和幸福感——兼谈城市更新中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作者:李瑞敏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若干年前,一个朋友和我说过这样一件事:她因为孩子有自闭症的原因经常去美国学习,发现美国公共场所的残障人士特别多,而中国的公共场所很少见到残障人士,她产生了疑问,“难道中国确实没那么多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