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的整体合规要点分析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盖皓摘 要 近年,银保监会从流动性角度,考虑了银行表外负债对银行所可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了同业业务以及存在期限错配的表外问题;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对银行表外业

指导律师:盖皓


摘 要
近年,银保监会从流动性角度,考虑了银行表外负债对银行所可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了同业业务以及存在期限错配的表外问题;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分类。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尤其是表外理财的监管不断收紧,发布、修订了多项表外业务活动有关规定,意在遏制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本文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历史沿革出发,结合近年来表外业务管理的趋势,给出了表外业务在管理方面的几个整体的合规工作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何谓表外业务
贷款是最传统、最广泛的银行信贷业务,银行提供资金,到期收回本息。贷款的要义在于“给予资金支持”,但有些信贷业务银行并不提供资金,只提供信用支持,如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这些业务到期以后,一旦客户违约,银行就要承担付款义务,其风险和贷款一样,因不占用银行资金、不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故称表外信贷业务,也称表外业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可以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 号)及2016年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表外业务”的概念为“商业银行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具体包括:(1)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例如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例如贷款承诺等。(2)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例如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3)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例如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另外,需注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区别,中间业务几乎是无风险业务,表外业务可能是高风险的,如票据承兑;也可能是低风险的,如委托贷款。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合规的总体要求和监管沿革
1.2014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其中,包括了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这一特定情境。除此之外,原银监会还将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2.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后,原银监会将《G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进行了大修,将一张报表调整为2张子报表,分别为《G01_I_1表外业务情况表》和《G01_I_2委托贷款投向统计表》,分支机构也同步进行了修订。表一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统计,表二将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按行业投向进行统计。该报表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关注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以及委托贷款实际投向情况,对各项目除代理代销业务外均统计余额。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这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分类。
3.2016年7月,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4.2016年11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添加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从之前的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增加了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并且最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的时候遵守全覆盖的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减值准备,对银行的表外业务监管进一步收紧。
5.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随着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计算,传统高收益的非标类产品扩张将受到约束,金融机构或对表外理财投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将面临下行压力。这也是央行准确衡量银行风险,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提示的重要一步。
6.2017年4月初,原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并强调新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7.2017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同样指出银行业同业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和套利多等问题。而7月初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要求重点关注银行业资产质量、流动性、同业业务、银行理财和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1)拓宽了表外业务的范围,并对表外业务分类进行了厘清,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管理表外业务;(2)明晰了表外业务监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成为监管趋势,体现了监管机构重穿透、控风险的监管思路;(3)重视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细化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4)要求注重搭建表外业务治理架构。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的整体合规要点
(一)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面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式,该指标又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该办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规定,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并同时规定了其计算方式,即: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该办法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了表外项目的风险转换系数以供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的指标关系到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因此,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与商业银行资本计提密切相关。在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后,相关监管指标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指标要求。
2018年2月12日,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处罚依据即包括上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其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等。因此,开展表外业务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符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二)在并表业务的管理和监管方面
2011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转换系数和对应的表内项目权重计算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资产,实行资本比率控制(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其他标准的除外,针对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的规定可参见上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5修订)》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境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对于银行集团承担实际风险和损失的非信贷和表外业务,建立全口径分层次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风险拨备制度。因此,针对银行集团承担实际风险和损失的表外业务,需要结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严格实行资本比率控制和并表管理。
注意,上述《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5修订)》所提到的“境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境内主要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修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境外主要指《巴塞尔协议III》,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三)在流动性风险方面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方面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都纳入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包括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因此,表外业务的规范管理关系着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表外业务亦应注意按照《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注释:
[1]参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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