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池服务的合规要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资金池的概念及内容 资金池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建立资金池账户体系、提供资金归集统一管理的服务。

一、 资金池的概念及内容
资金池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建立资金池账户体系、提供资金归集统一管理的服务。《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1将资金池业务归纳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该业务涉及的事项有客户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根据资金池业务涵盖的内容,资金池归根结底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要求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并未超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公司有权开展的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业务、提供成员委托贷款等基础业务的范畴,因此财务公司为其所述的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池服务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不存在合规性障碍。
二、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池服务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资金池的入池企业
除应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外,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池服务还应遵守规范上市公司业务的特别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以上交所上市公司为例,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关联方”应理解为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2,不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基于上述规定,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池业务,应关注上市公司的账户在资金池中的地位及资金归集方向。如果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被划出、归集至母公司、集团公司、其他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集团成员单位的设置或动作,则涉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通过资金池业务套取、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因此,上市公司资金池的入池企业应该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不得参加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资金池。
(二)上市公司资金池的归集方向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独立搭建资金池,不得参加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资金池。因此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入池的资金池范围内,上市公司的账户应作为资金池顶点账户,入池子企业的资金上划归集至上市公司账户后不会再向上归集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因此资金池体系内的资金上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至于资金从上市公司顶点账户下拨至入池子企业账户的情况,由于入池子企业为上市公司控制的子企业,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因此资金从上市公司账户下拨也不会导致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如果超过入池子企业归集资金的限额下划资金会构成上市公司对子企业的财务资助,如果子企业的其他股东中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需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3。
(三)其他合规要点
除将上市公司作为顶点账户单独设立资金池外,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池服务还应遵循《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总结而言包括:
1.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2.上市公司及入池子企业的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应就同意搭建及加入资金池事宜作出决议等批准文件;
3.财务公司应与上市公司及入池子企业签署资金池服务协议,约定以上市公司作为资金池顶点账户单独搭建资金池,不得利用资金池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保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并约定资金集中方式、相关账户的归集额度、余额限制、支付控制、变更设置等内容;
4.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将资金池资金予以恰当列报和充分披露。
[1]《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
6.针对“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项目:资金归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该业务涉及的事项有客户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开展该业务的客户一般为采用总分公司结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客户(但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灵活协议安排)。该业务通常按照资金归集方与资金被归集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调拨指令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资金归集和调拨。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6.3.3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3条有类似规定。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6.1.9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1.9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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