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约定“定期分红”是否有效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北京某公司及其全部股东签订一份“内部协议”。

案情:北京某公司及其全部股东签订一份“内部协议”。协议约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除沈某之外的股东每月在公司领取500元股息,无论公司经营盈利还是亏损,除沈某之外的股东不再享有分红或承担债务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为期1年,到期后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在公司正常经营期内有效,协议期内公司不得无故拖欠股东红利,股东不得单方否认协议。这份内部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比较灵活;实践中常出现以“内部约定”定期分红的盈余分配方式。从法律上分析,在公司交由沈某负责经营的情况下,协议其他股东每月领取的股息实际上是其放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股东权利的对价。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但是如果变成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约定,有公司按照固定的红利分给股东,则会造成公司在未达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也需分取红利,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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