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HR:
公司新录用员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合同,员工仍然在为公司工作的,是否能主张双倍工资呢?
郧和律师:
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实务裁判中,法官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观点争议
支持的观点认为:
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必不可少,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如果公司继续用工应当满足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公司不能证明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
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和自然延续,有合同基础存在,不能适用无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
十堰地区的法院对此问题持什么观点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裁判案例
审理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 0302 民初 1414 号
案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9 年 09 月 03 日
原告:耿JJ
被告:湖北PFT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5日,PFT工程机械公司聘请耿JJ为大区营销经理,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2018年5月22日,耿JJ辞职。PFT工程机械公司未发放耿JJ2018年4月、5月工资和销售计提奖金63205.3元。
耿JJ申请仲裁,请求为:
1.PFT工程机械公司支付耿JJ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80098元;2.支付耿JJ工资4647元;3.支付耿JJ销售提成工资73451元。
仲裁裁决:
1.PFT工程机械公司支付耿JJ工资4647元;
- PFT工程机械公司支付耿JJ销售提成63205.3元;
3.驳回耿JJ的其他仲裁请求。
PFT工程机械公司和耿JJ均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一审认为:PFT工程机械公司和耿JJ签订的《聘用协议》虽然有“聘用期限不低于三年”的承诺,但该承诺不属于双方对合同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依协议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来认定,即自 2016 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该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耿JJ仍在原岗位按原待遇工作,PFT工程机械公司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一、原告(被告)湖北PFT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耿JJ工资4647元和销售提成63205.3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湖北PFT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原告)耿JJ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二审上诉,但双方均未就双倍工资事项提出诉求。
司法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8.(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目前在湖北省还没有对此问题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所以法官的裁判观点尤为重要,但也仅仅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不同法官也许会持相反观点。这就要求公司的HR们要高度重视未及时续订劳动劳动合同的风险,不要把这个争议的风险留给公司。
郧和法律顾问建议
HR在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没有不续订的意思时,务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由于没有做好人事管理相关工作,员工合同到期无人知晓,以致最终产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争议,给公司造成没必要的经济损失之外,也增加了公司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