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官方审计和第三方审价的效力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难,中标难,但最难的还是工程完成后的价款结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经济利益。

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难,中标难,但最难的还是工程完成后的价款结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经济利益。在竣工结算时,往往会出现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报告、国家审计部门对工程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建设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等多种竣工结算文件,到底应该以其中的哪一项决算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
一般来说,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除去固定总价合同,一般由承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因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是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的。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这两条对可依据承包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支付凭证进行了规定。
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报告
如承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民事行为中,双方合意的表达具有最高效力。如发包方之后反悔不认可,或者诉讼中法院再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便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国家审计部门对工程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建设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将审计报告与审价报告放在一起讨论,是因为在实践中,以承包方自行编制的结算报告或双方均认可的结算报告作为支付依据,并不是普遍现象,更多的是由第三方介入,出具中立的审计或审价报告。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施行监督和评价。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具有官方性质,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审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具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在这里讨论的是第三方审价。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具有民间性质,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
如果合同约定造价以审计结论作为依据的,那么就必须依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支付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帝王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履行义务时就要服从约定。如果对审计结论不认同,双方又达不成一致时,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依据,或者双方未就价款结算依据进行约定,或者由于双方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才能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才能以审计未完成作为抗辩理由,否则,不能以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审计来对抗民事约定的审价。审计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对方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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