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章程示范条款之八:解散与清算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解散与清算章程规定小贴士 在公司解散方面,新公司法主要补充公司解散事由的公示规则,即“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解散与清算章程规定小贴士
在公司解散方面,新公司法主要补充公司解散事由的公示规则,即“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补充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既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还包括“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同时,将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且在公司行政解散时,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作为申请人,这有利于尽快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时清理违法企业。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的要件、程序和责任“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