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某住A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B县,武某购买的房屋位于A区,A区法院受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B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的交付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涉案房产位于A区,故A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驳回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案件来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644号、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1523号
律师提示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约定无效、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十、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在哪?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武某住A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B县,武某购买的房屋位于A区,A区法院受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