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国资交易掌中宝之如何判定交易主体和行为》中,我们明确了国资交易的核心规则以及如何判定交易主体和行为的问题,并且了解到产权转让和增资这两种交易行为都属于32号文监管的范畴。在解决了这个国资交易的首要问题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怎么进行国资交易呢?本期掌中宝将结合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具体讲解国资交易背景下的股权激励如何进行。
财政部、科技部及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非上市科技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他大部分国企的股权激励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
【交易场景】某高新技术国企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第一步想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将核心技术人员纳入股东范围,那么该股权激励该如何进行以及进行过程中会存在哪些主要交易合规问题呢?
一、科技型国企如何认定?
科技型国企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实践界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实践界定: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实践界定: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实践界定: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实践问题:
问 纳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是否可开展股权激励?
答 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原因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所以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实践问题:
问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吗?
答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问 对于转制院所企业,“近3年”的指标是从转制为企业时开始算还是从院所设立时开始算?
答 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3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
问 集团和子公司作为独立公司法人均符合激励条件,在实施激励时,激励所需财务指标是否能剔除各自的子公司?
答 财务指标按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计算确认。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在实施激励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企业合并财务报告,包括各自子公司的数据。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及授予激励对象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激励的股权从何而来?怎么授予激励对象呢?
激励股权来源:
(一)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二)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
(三)公司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还需特别注意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的,同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计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实践问题: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授予方式:
(一)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二)激励对象向原股东受让部分股权。
实践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即股权转让或者增资应一次实施到位。什么是大、中型企业?这里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四、激励对象的条件是什么?能否设立持股平台?
需明确的是,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激励对象必须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激励对象确定后,激励对象除了直接持有激励股权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实践问题:一个重要的技术人员同时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其能否作为激励对象?考虑到特定职务履职独立性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问题:激励对象的分红应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按应获得的股权期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即分期缴纳未出资部分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五、股权激励的总额限制是什么?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六、如何为激励股权定价?如何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最终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实践问题:什么是“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如何确定“核准制”和“备案制”?这是一个需要划重点的问题,我们将结合本文第八个问题外部审批进行阐述。
七、如何进行内部决策?
企业自身就可以进行内部决策,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在拟定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我们会要求职代会也形成书面的决议。
八、如何进行外部审批?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统称审核单位)批准。
实践问题:股权激励事项具体应报哪个部门审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哪个部门核准/备案?
以陕西省为例,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属于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应当由省国资委进行核准,原因是《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及增减资本事项由省国资委实施核准制,股权激励本质上仍属于上述事项。
涉及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省国资委核准(备案)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如果该企业属于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应当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原因是《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国有股权、产权的变动事项由市国资委实施核准制,股权激励本质上属于该事项。
涉及资产评估结果备案:在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中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核准,未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核准范围,故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备案制。
九、股权激励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分为股权出售和企业增资,本质上仍是国有资产交易,而涉及国资交易的原则是以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进场交易),那么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
答案是股权激励不需要进场交易,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即可。但如果企业不符合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进场交易,并按照32号令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被激励对象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
有限制,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十一、股权是否有锁定期?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实践问题:
1.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2.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3.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十二、企业如何实施?
第一步,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步,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先行报审核单位批准;
第三步,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以及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十三、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
结语
本期“掌中宝”主要讲解了非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流程、合规要点及实操问题,其他类型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拟进行股权激励可参照上述流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对于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则需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专栏也将在后续篇章中进行讲解,敬请期待。
国资交易“掌中宝”丨股权激励核心规则问答与实践
作者:张星 郝清 耿妍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上一篇《国资交易掌中宝之如何判定交易主体和行为》中,我们明确了国资交易的核心规则以及如何判定交易主体和行为的问题,并且了解到产权转让和增资这两种交易行为都属于32号文监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