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17日(周四),恒大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位于纽约南区的美国破产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据报道,恒大在向法院提交文件中表示,正在寻求对在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进行的重组谈判的认可,债权人可能会在本月就重组进行投票,并可能在9月的第一周获得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批准。并且,恒大提议,在9月20日举行破产保护听证会。此外,恒大旗下子公司天基控股及景程公司也于同日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了破产保护。
8月18日,恒大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目前正在正常按照计划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由于本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本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
一、关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破产保护”
2005年,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新增了第15章“辅助性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本章主要是针对跨境破产案件中的承认和救济等事项进行了专章规定,因此美国《破产法》第15章是一个提供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有效机制,目的是使得陷入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通过申请第15章的破产保护,确保它们不会被美国债权人起诉,获得更为充足的债务重组时间。
(一)适用情形
美国《破产法》第15 章的破产保护适用情形如下:
- 外国法院或外国代表就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寻求协助;
- 美国《破产法》项下的案件在外国寻求协助;
- 同一债务人在国外的破产程序和在美国破产法下的程序同时进行;或
- 外国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启动或参与美国《破产法》项下的案件。
鉴于恒大在相关公开报道中表述正在寻求对在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进行的重组谈判的认可,债权人可能会在本月就重组进行投票,并可能在9月的第一周获得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批准,因此恒大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应属于第一种情形。
(二)程序启动
美国《破产法》第15 章项下的案件是在外国(通常是债务人的注册地所在国家或者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提起的外国主要程序(破产程序)的附属案件。根据第15章的规定,外国债务人的外国代表提出承认外国程序的正式申请标志着第15章案件程序的启动。
“外国主要程序”被界定为在外国根据与破产或债务调整相关法律进行的、以重整或清算为目的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在该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和事务受制于外国法院的控制或监督。“外国代表人”则指在该外国程序中法院正式任命、对债务人财产或事务进行重整或清算管理的人或实体,实质上是作为该外国程序的代表人。
(三)破产保护的主要救济措施
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中规定了三种救济形式,即临时救济(interim relief)、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以及自由裁量的救济(discretionary relief)。
临时救济措施:是指美国法院考虑到外国代表人提起申请到法院作出承认裁定有一定的间隔期。为此,美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外国代表人提出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破产法院即可视情况给予具有临时性质的救济。这种救济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授权外国代表人管理债务人在美财产、进行涉及债务人事务的取证及证人询问等。这种临时救济于法院正式作出承认外国程序的裁定时终止。
自动中止救济措施:自动中止的申请只适用于美国法院承认并认为是外国主要程序的破产程序,这是美国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5章授予外国程序的最具保护性的救济形式。自动中止的目的是防止对外国债务人的任何程序的开始或继续,如对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收回债务人财产,抵消债务人财产等。
自由裁量救济:自由裁量救济既适用于外国主要程序,也适用于外国非主要程序。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规定,酌情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提起或继续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中止债务人转让、处分财产权利;法院授权管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等。
笔者认为恒大目前处于债务重组阶段,是否属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界定的“外国主要程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上述破产保护救济措施的适用情形,恒大可能适用的救济措施应限于第一种和第三种。
二、对恒大债务重组的影响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能够保护恒大在美财产不被执行,避免恒大陷入不同地域债权人的诉讼程序,以便能够获得充分时间用于和各利益相关方协商重组计划,推进重组计划的表决及落地。
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预示着恒大为了提高重组效率,有意将全球范围内更多债权人纳入到债务重组协议的谈判范围内,整合统筹全球资源,寻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
鉴于《美国破产法》15章程序的启动,不仅着眼于债务人的保护,同时也追求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达到各方平衡,包括美国与美国相互承认破产程序的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人,将获得同等保护。
三、对内地债权人及内地资产的影响
考虑到恒大集团正在推进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债务重组程序,即使后续依据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对境内资产进行执行,亦需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方能裁定承认和执行。
因此,目前来看,前述事项对恒大集团境内资产的影响是有限的,债权人可对恒大集团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给予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