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企业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如今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很多企业家们因对企业设立阶段的风险不重视,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

如今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很多企业家们因对企业设立阶段的风险不重视,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企业设立阶段犹如大厦的地基阶段,如若地基不稳,即便是大厦主体完成,也可能存在倾覆的重大隐患。那么,企业设立阶段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进行风险把控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类型选择及法律风险
常见的民营企业经营组织形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地位、责任承担和法律风险不同。因此,企业家们拟设立企业时首先要对涉及企业类型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再结合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及管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类型,避免因选择企业类型不适当,导致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增加。

企业

类型

设立人数

要求

税赋缴纳要求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自己的财产或者家庭的财产对普通合同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要求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企业出资的法律风险
这是企业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私人出资是民营企业的资本来源。一个企业能否有效设立以及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无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企业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一)出资方式
企业类型不同,其出资方式要求及法律法律规定也不同,如:

企业类型

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第27条

2. 股东不能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一致。(《公司法》第82条

2.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认股人应当以货币缴纳股款,不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增资而发行新股的,认购新股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 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认购新股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缴纳股款的,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6条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


若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的设立申请无法获得审批、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出资人(或者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责任等法律后果。建议出资人在出资前对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学习了解,或者聘请律师或专业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审核。出资人如果采用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建议在出资时,聘请所有出资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资,同时注意要求相关出资人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避免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实的风险。
(二)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4243条规定,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因此,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资金流通,避免企业陷入僵局,发起人或设立人应当注意出资比例设置的合理性。若股东的持股比例设置不合理,如“甲持股49%,乙持股51%”,股东会在后期就上述重要事项进行决议时很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三)出资协议
出资协议是在企业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订立的关于企业设立事项的安排和规范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出资协议不是企业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外,是否签订出资协议完全由出资人之间自由决定。实务中,常见出资人因未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或者签订的出资协议约定不完备,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界定从而引发纠纷。因此,出资人在出资时务必注意签订一份完备的书面出资协议,具体约定清楚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资数额、方式、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企业设立不能时债务(费用)承担风险
以设立公司为例,公司在设立阶段,需要以发起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从而产生公司设立之债。如果公司在设立阶段各发起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债务承担规则,一旦公司设立失败,设立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将成为各发起人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在公司设立阶段,各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就公司设立期间可能产生的债务(费用)有哪些、承担主体及比例、发起人过失行为致企业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进行明确书面约定,提前做好各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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