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3月15日,陕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对陕西省内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3月15日,陕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对陕西省内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自此,劳保费用逐步减轻行政色彩,要求作为建筑安装费用项下的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那么,在此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何结算劳保费用?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已承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主张劳保费用?本文尝试从劳保费用的政策沿革、实质及陕西省司法裁判情况等方面,探讨上述问题。
二、劳保费用的政策沿革
为解决施工企业的劳动保险负担畸轻畸重问题等目的,原建设部于1996年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筹管理。随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文件,明确将养老保险费列入规费项下,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依据。
具体到陕西省方面,陕西省先后发布了《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4]136号)、《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劳保费用为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并明确了施工企业申请拨付的程序及拨付比例,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为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陕西省住建厅于2021年3月印发了《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与《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就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劳保费用不再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至统筹机构。
以上可以看出,劳保费用不再进行统筹管理,陕西省目前要求将劳保费用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这就意味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劳保费用的处理上具备了更多的自主性。
三、劳保费用的实质
承前所述,从政策方面,自始至终均明确劳保费用为建筑安装费用的项目,是建筑行业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劳保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直接向社保机构缴纳,只不过先前为了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等目的,将管理权归口于行政部门主管,由建设单位代缴至统筹机构,所以有时候会称之为“劳保统筹费用”、“劳保统筹金”等,现在去除“统筹”,回归始初,交由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结算。
在司法裁判层面,最高院曾在(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判决中就案涉劳保费用应否扣除的论述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这一观点,后被各省法院援引并适用。
无论是政策要求还是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从实质上来看,劳保费用系属于工程价款的内容,那么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有关建设项目劳保费用的民事争议,即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或支付的争议,在法律适用上,除了兼顾政策要求之外,应当遵循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价款的民事法律规定。
四、陕西省高院及陕西省各中院裁判观点
笔者检索了陕西省高院及陕西省各中院近三年的裁判文书,就几个劳保费用争议问题结合具体的裁判情况,进行了如下梳理。
(一)建设单位已缴纳劳保费用至统筹机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主张需关注合同约定。
涉及到劳保费用的新旧政策衔接问题,陕西省高院在(2021)陕民终1126号判决维持了西安市中院关于案涉劳保费用的裁判,基于案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劳保费用取费时不计入,由建设单位代缴,且实际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已经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代缴至统筹机构。虽然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总金额的诉讼请求中包含劳保费用,但关于劳保费用的争议处理,陕西省高院及西安市中院支持的是,建设单位在其所缴纳劳保统筹部门配合施工单位领取劳保费用。
针对劳保费用,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会有不同的约定。在(2022)陕07民终934号案件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自交自退,施工单位配合”,据此,汉中市中院最终支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返还其已领取的劳保费用。
(二)建设单位未缴纳劳保费用,施工单位主张劳保费用,能否得到支持,需区分具体情形。
1. 合同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代缴的情形
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适用的计价方式及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代缴,但建设单位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未缴纳,陕西省高院对建设单位尚未缴纳部分的处理,基本与陕建发〔2021〕61号文件规定一致,支持将其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具体可见于(2022)陕民终239号判决和(2021)陕民终733号判决。
在前述情形下,即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结算审核,但结算审核中并未明确包含劳保费用,那么施工单位仍有机会向建设单位主张劳保费用。
2. 合同未明确约定劳保费用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劳保费用不计取、施工单位放弃劳保费用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陕西省高院在(2021)陕民终66号案件中、西安市中院在(2021)陕01民终4957号案件中,均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纳入工程款中。
3. 合同明确约定劳保费用不计取的情形
多数裁判观点是若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也就是说,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劳保费用不计取,法院就会根据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在工程价款中计入劳保费用。
如在(2020)陕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中,陕西省高院援引了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案件中裁判观点,认为劳保费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最终,陕西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劳保费用的主张。西安市中院近两年在(2021)陕01民终13153号判决书及(2021)陕01民终18083号判决书,也遵循了前述裁判观点。
五、结语
结合陕西省高院及陕西省各中院的裁判文书,大多数观点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关于劳保费用的约定,属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劳保费用的争议,部分裁判文书未明确引用有关施工合同或工程价款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合同有效时,可以适用最高院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的规定。而在合同无效时,则视具体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以及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劳保费用且建设项目未就劳保费用结算,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参考目前政策要求及建筑行业内交易习惯,将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主张。
不过,需要关注陕西省关于劳保费用的政策衔接问题,2021年3月15日前已经承揽的建设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至统筹机构,施工单位可以向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建设单位已经缴纳的部分,针对未缴纳的部分,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在工程价款中结算。
最后,关于劳保费用的争议,还会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处理,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且结算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劳保费用是否计取或计取数额,笔者认为应适用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效力的规定,即只要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此外,关于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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