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抽象盈余分配 您该知道的事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以但书形式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即使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以但书形式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即使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亦可支持。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前提条件是“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但解释未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鉴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做出的商业决定,该等决定是否适当,究其本质应视是否有利公司利益。当公司对可供分配利润有资金使用安排或计划,且该等安排或计划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则公司自无分配红利之必要。但让法官对相关商业计划或安排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作出判断是困难的,因为法官并不具备丰富的商业经营知识与经验。
因此,高庭律师建议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特别事项来证明其“滥用股东权利”,更具现实可行性,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多年有利润但不分配
2、公司给董事及管理层高额薪酬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公司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借款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4、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但是,股东在提起抽象盈余分配权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即股东必须先就盈余分配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只有当股东履行完毕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仍不能实现时,方可寻求司法救济。
高庭律师提醒,股东提起抽象盈余分配权诉讼,举证是一大难点,因为许多证据(如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都需要从公司获取,而侵权股东控制下的公司一般不会配合提供。
因此,股东需要先通过行使知情权救济程序,取得该等证据材料,然后再提起盈余分配诉讼。直接在利润分配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以查明公司利润状况,可能会被法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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