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的数字普惠金融愿景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G20在杭州开,必然是美轮美奂风情万种。光美是不够的,杭州的G20在还烙上了深刻的杭式经济金融模式烙印。 这个烙印就是浙商模式与普惠金融。

G20在杭州开,必然是美轮美奂风情万种。光美是不够的,杭州的G20在还烙上了深刻的杭式经济金融模式烙印。
这个烙印就是浙商模式与普惠金融。
习大大带了那么多的发展中兄弟国家玩转G20,马云爸爸给G20代言短片,都透出了浓浓的经济平等、普惠金融味道。
“数字+”普惠金融
G20期间热炒一个新概念——“数字普惠金融”,颇值得憧憬。会议提交和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以下简称《高级原则》)等三个重要文件。这一成果标志着全球金融体系有了共同的数字普惠金融行动指南,正式步入“数字普惠”时刻。
《高级原则》共八项,包涵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法律和监管框架、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数字技术和金融知识普及等重要内容。《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更是对金融账户普及率、信贷普及率、数字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普及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指标要求。
这一系列文件意味着,中国将引领全世界将普惠金融进行到底。
其实中国早就在2015年1月15日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并给“普惠金融”下了个定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本次《高级原则》在普惠金融的基础上加了个前缀“数字+”。这个文件里,数字普惠金融指“通过数字技术为原来被排除和受限的人群提供一系列合适的、负责任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金融规划和账户报表等,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成本可控,在商业上可持续。”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指出“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这个规划的要求,其实与《高级原则》一脉相承。
不论“普惠金融”还是“数字普惠金融”,说的通俗一点,核心内容是:让那些原先不能享受到金融服务的普通百姓也能够享受到必要的金融服务。有人称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显然这是基于“公平”(而且是实质公平理念)对金融服务提出的要求。其潜台词是:人人生而平等,生而享有金融权,天赋金融发展权。这个要求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大同”思想的传承与发展。
非常美好。
然而,我总是心存疑问:这些本来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人群,是本来应该享受相应金融服务但由于制度缺陷而享受不到,还是说他们本来就不应该享受到这些金融服务?
这是一个非常“政治不正确”的疑问,但却在我心里徘徊不去。
普惠金融下的校园贷“裸条”
美国的普世价值中很重要的一个提法就是“天赋人权”。但“金融权”或“金融发展权”是不是人权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答案可能并不那么直观。
校园贷“裸条”现象就是反例。2016年以来,校园贷吸足了人们的眼球:从河北大学生无力还贷跳楼身亡,到女大学生为淘宝创业“裸条贷”后无力还款被迫援交。媒体多谴责放贷平台无良,也有少量反思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群体本身进行高额借款的合法性。
今年4月,银监会联合教育部发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8月24日,银监会针对校园贷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具体来说,“停”指对于涉及到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移”指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
8月中旬,重庆金融办和教委联合发布“校园贷八项负面清单”,严格限制校园贷范围——“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8月30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九项规定规范校园贷。深圳对借款项目用途稍微宽泛一些,除了助学贷款,创业贷款也在允许之列。9月7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所有的这些文件意思非常一致:大学生不能无限制地享受金融服务,要暂停大部分面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
问题来了:
“裸条”是否应该被取缔?
应该。
大学生是否应该有享受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权利?
应该。
限制大学生借款的权利,是否违背了普惠金融的要求?
嗯……
普惠金融需金融消费者保护
同校园贷类似,正规金融机构(银行)的信用卡发放规范也对学生有诸多限制。2009年,美国通过了联邦《2009信用卡法》(Credit CARD Act of 2009,CARD Act),法案规定不得向未满18岁的年轻人发放信用卡,并对已满18岁但未满21岁的全日制大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加了相关规定和限制。2009年7月,考虑到学生过度透支信用卡事件频发,我国银监会也要求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附属卡除外)。
美国的《2009信用卡法》曾引起美国国内巨大的争议。争议无外乎两种观点:
1、大学生无固定收入,自制能力差,所以应取消针对大学生群体的贷款;
2、《2009信用卡法》束缚了企业家精神,这不仅伤害了年轻人,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所以应该鼓励大学生群体的贷款。比尔·盖茨和马克•扎克伯格两人都是19岁开始创业,按照这个法案,他们都无权获得贷款。
两种观点争锋相对。
反观中国。大学生群体更有其特殊性。虽然好像在法律上已经成年,但却又严重缺乏收入来源,且从小到大中国教育体系中都没有很好的理财金融教育。这势必导致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非常弱,同时又对金融服务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其实中国的大部分普通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只不过大学生群体、老年人群体特别突出而已。
这些缺乏金融自我保护能力的人群是否应该同样平等地接受金融服务的阳光照耀?照到之后,这些裸跑的普通人会不会被金融的烈日灼伤?打个比方,能不能将火药卖给小孩子,能不能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卖给一个普通人?
答案呼之欲出,金融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美好的生活提升,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可怕的灾难。
普惠金融同样有这个问题,亟需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能让普通弱势的金融消费者过多地暴露在高风险金融产品之下。这就是所谓卖方负责的“适当性”原则。具体到校园贷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建立的就是“合格借款人”制度。
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
回到《高级原则》里的数字普惠金融概念。我们会发现其实这几年高速甚至野蛮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数字普惠金融。
互联网降低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获客成本,通过融资平台、支付平台等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直接连接了投资人与融资人,在资金端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但实际上在资产段,寄予大希望的大数据征信等手段目前看来还不能有效地运作,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要大量的传统手段。换言之,互联网金融连接了资金端和资产端,但目前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蚂蚁金服陈龙教授提出了普惠金融的四个标准:
首先,普惠金融应该“普”,可触达(accessible)。
其次,普惠金融应该“惠”,可负担(affordable)。
再次,普惠金融应该丰富全面(comprehensive)。
最后,普惠金融应该可持续(sustainable)。
数字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能仅仅局限于“普”、“惠”、“全”,不能仅仅停留在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个阶段,还要有有效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个可持续发展需要有精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一个大面积灼伤的普惠金融必然没有持续的金融消费者参与,这种普惠金融是假的普惠金融。
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平衡并不那么容易达成。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政府监管所长生的最严重“意外后果”就是涨价。生产安全性更高的产品会导致成本攀升,而这些新增的成本最终会被转嫁给消费者。产品销售价格升高后,某些消费者会被“挤出”消费市场,特别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低收入消费者。我们必须直面产品安全性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关联性,冷静接受这样一个现实:我们在享受更高安全性的同时也比须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某些低收入人群将负担不起这些更为安全的消费品和服务。
数字普惠金融的安全性与普惠性之间也同样有这种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普通民众对金融产品的“可得性”至为重要,但并不比金融安全更重要。
《高级原则》中第二原则是“平衡创新和风险”、第三原则是“为数字普惠金融提供赋能、适度的法律和监管环境”、第五原则是“建立适合数字普惠金融的负责任的消费者保护”、第六原则是“加强消费者对数字金融的知识和意识”等,统统围绕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平衡做文章。实为至理。
G20提出“数字普惠金融”,愿景非常美好,要走的路也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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