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卡若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并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随后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份,被告人肖某在成都购买毒品及疑似毒品物品,并将部分疑似毒品物及毒品藏于衣服夹层内及郫县豆瓣瓶子内装入黑色双肩包后,将黑色双肩包寄存在朋友龙某某处。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肖某随身携带部分疑似毒品,从成都出发前往昌都。2018年5月25日,在四川德格县岗托卡点,四川德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盘查时发现被告人肖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冰毒8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无毒品成分,2018年6月1日,被告人肖某被德格县公安局释放。同日,被告人肖某抵达昌都,入住某酒店,并通过电话联系朋友龙某某,委托其将寄存的黑色双肩包通过私营车辆带至昌都。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肖某收取双肩包,并购买吸管、锡箔纸等制作吸毒工具,取出事先藏在黑色双肩包衣服内及郫县豆瓣酱瓶子内的毒品进行吸食,并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告知张甲、张乙、何某等人称其有毒品,准备进行贩卖。2018年6月6日22时左右,将疑似毒品拍小视频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张乙,并与张乙达成销售五克毒品,每克单价1500元的协议。2018年6月6日2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酒店内将被告人肖某抓获,并在左侧床头柜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颗粒物两小包,13.65克,又从房间沙发上黑色手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颗粒状包,17.45克。2018年6月7日,经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肖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酒店房间床头柜上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房间沙发上黑色手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颗粒物一小包无毒品成分。被告人肖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总数为13.65 克。
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实施运输的行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并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肖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被告人肖某运输毒品至昌都,且为贩卖毒品与吸毒人员进行联系,并与吸毒人员张乙达成贩卖协议,应当认定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但在准备实施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交付毒品至张乙手中也未获得约定毒资,依法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量刑规范的要求,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判处被告人肖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卡若区法院刘莉丽 )
肖某构成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罪
作者:刘莉丽来源:西藏法院

2019年3月22日,卡若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并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随后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