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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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Law ★NEWS★ 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官网公开《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层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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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官网公开《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层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是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后,财政部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上的又一重要动向。
《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总体目标,包括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
我们将本《指导意见》的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01、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
《指导意见》将“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强调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要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02、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健全价值评估体系
《指导意见》在“主要任务”部分明确将“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包括技术、安全、质量、分类、价值评估、管理运营等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同时鼓励行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数据资产标准。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信息化建设和数字技术或手段应用,支撑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业务开展。
03、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开发、监测与管理
《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主要任务亦涵盖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开发利用、收益分配、销毁处置、过程监测以及应急管理等。
在数据资产使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数据资产持有主体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以及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
在数据资产销毁处置方面,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委托他人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
在数据资产应急管理方面,提出将支持开展数据资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安全存储与计算相关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
在数据资产过程监测方面,强调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包括分类分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记录数据资产合法来源等。权利主体因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发生变更,新的权利主体应继续落实数据资产管理责任。
04、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价值应用风险
在信息披露和报告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同时,《指导意见》亦提出要“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所提及的风险包括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公共数据资产交易或并购活动中的价值虚增风险等。
05、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单独规范要求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到,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针对公共数据,《指导意见》提出: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配套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在本单位资产卡片中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在不影响本单位继续持有或控制数据资产的前提下,可不减少或不核销本单位数据资产;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推动可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
*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开放共享数据资产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对外提供制度机制;
*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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