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民事责任的承担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的提出: 某甲在某银行开立银行卡,银行卡内有存款十多万元被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盗刷,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件简介: 某甲在驻地某银行开立银行卡,后在银行卡内存入款项十多万元。

问题的提出:
某甲在某银行开立银行卡,银行卡内有存款十多万元被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盗刷,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件简介:
某甲在驻地某银行开立银行卡,后在银行卡内存入款项十多万元。当某甲到外地出差需要用钱、到某银行在外地设立的ATM机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的存款余额不足,遂打电话给某银行要求挂失,并冻结卡内存款。由于在外地不能办理冻结手续,某甲遂乘车返回驻地。在乘车返回驻地的途中,又被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盗刷存款一笔。某甲返回驻地后,马上到某银行办理冻结手续。经了解,某甲银行卡内的款项被犯罪嫌疑人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分十多次在境外ATM机取款,所有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完毕。某甲向某银行提出支付其受到的损失十多万元未果,遂以银行卡由自己保管,存款被盗刷应由某银行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银行支付其存款十多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某银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在境外发生的支付行为,不是某甲使用的银行卡支取。某银行应对其出具的债权凭证具有识别的义务,但某银行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伪造银行卡,计算机处理系统从技术上尚不能够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而导致某甲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某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某甲持有银行卡并掌握密码,某甲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负有保密的义务,银行卡在被伪造及使用的过程中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因此推定某甲对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没有尽到保密的义务。某甲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某甲存款的80%及利息。
律师评析:
就本案某甲与某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笔者代理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承担支付某甲存款及利息的责任。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由某甲掌握,当有人持卡消费时,只有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刷卡消费的行为。某银行ATM机的计算机系统是通过输入正确的密码完成刷卡消费的,某银行已起到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某甲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的责任应由某甲自行承担,法院应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某银行承担支付所有存款及利息的责任。其理由为输入正确的密码只是完成刷卡消费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手段之一,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某银行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应足以识别卡的真伪。当刷卡消费时,只有使用真卡方能通过计算机的识别系统。而本案当中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进行刷卡消费,故某银行应承担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的义务。第三种观点,应根据过错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其理由为保障卡内存款安全的措施有两个,一个是ATM机的计算机系统能识别卡的真伪,另一个是输入正确的密码。由于本案某甲卡内存款被盗刷使用的是伪卡,而识别卡的真伪是某银行应承担的义务,故某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某甲负有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本案卡内存款被盗刷显然是犯罪嫌疑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故某甲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案件的裁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要盗刷某甲银行卡内的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某银行ATM机的计算机系统不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伪卡。第二,犯罪嫌疑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5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即某银行应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识别卡的真伪,起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作用。某银行显然没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伪卡,导致某甲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某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密码泄露的原因,不排除因某甲原因而泄露密码和因某银行的原因(如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而泄露密码。如果因某甲的原因泄露密码的,某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某银行原因泄露密码的,应由某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当中,法院就是根据卡的信息和密码由某甲掌握,推定某甲的原因泄露密码而判定某甲应承担20%责任的。笔者认为,如某银行出庭参与诉讼抗辩认为是由于某甲的原因泄露密码的,由于本案无法查明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密码泄露,推定因某甲的原因泄露密码尚且可以认定本案裁决正确。而本案某银行并未出庭参与诉讼,亦未进行抗辩,根据证据规则,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而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应推定本案因某银行的原因泄露密码,判决某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在某银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亦未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推定某甲的原因泄露密码而承担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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