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租人逾期未交租金,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合同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4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商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建筑面积约530㎡的商铺出租给陈某,租赁期限5年,租金及支付方式为:前3年租金为11.7万元;后2年租金每年上涨10%。首年租金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次年租金在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即11月30日支付,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向甲公司交付了首年租金。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欠付租金。
裁判结果
甲公司、陈某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陈某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本案甲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1.7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虽然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来认定。对于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时,民法典就合同解除节点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有益于尽早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或仲裁期间使合同法律关系陷于不确定状态。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之新规定
作者:刘维来源:昌吉中院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租人逾期未交租金,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合同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