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数值特征可以适用等同吗?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7条规定: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引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7条规定: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数值特征,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数值特征为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可见,根据北高的上述规定,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数值和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侵权判定要求非常严格,一般不予支持等同主张。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不予支持等同主张。
当然,北高的指南也指出了例外情况,即除非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理解,在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申请人在专利撰写和申请的当时,没有能力预见到,也就不可能主动将其纳入或排除出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对于这部分数值特征,如果不允许适用等同原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应有之意。
那么除例外规定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数值范围的等同呢?
二、案例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即对于数值范围是否能够等同,给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审级

法院

判决书号

观点

结果

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杭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已明确蒎烯与过碳酸钠的摩尔比数值范围为1:(1.1-3.0),而且对过碳酸钠的含氧量问题未做任何限定,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限定性的技术特征,明确界定了反应物的组成和比例,格林公司关于说明书中“通常”二字表明涉案专利未严格限定保护区间为1.1-3.0以及应考虑过碳酸钠的含氧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技术特征b与专利技术特征B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方法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浙知终字第17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在于,采用过碳酸钠与乙酸酐反应制备环氧蒎烷,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过氧乙酸或其他的无机过氧化物时的缺陷。

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b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011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1-3.0),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理由如下:第一,手段基本相同。……二,功能相同。……第三,效果相同。

技术特征b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构成等同,故被诉侵权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1-3.0),而被诉侵权方法中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011。被诉侵权方法的数值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内,不构成相同侵权。
但是在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认为,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不能用来扩大或限制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无误记载的保护范围。且格林公司虽然主张被诉侵权方法技术特征b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特征B完全相同,但是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认同原告等同的主张。
但是二审法院从发明整体的发明目的出发理解权利要求,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数值特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内,但是已经包括了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数值的细微改动,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达到同样的功能和效果。据此,认定数值特征构成等同侵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数值特征的等同,法院裁判时仍然会站在发明目的的角度,实质性考量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确实出于同样的目的,达到同样的功能效果,以此确定是否构成等同。
三、评述
北高侵权指南的规定,为数值特征侵权等同判定奠定了基调,以后法院裁判数值特征的等同主张时,会更加谨慎和严格,如无充分的理由,等同主张将难以得到认可。
这种情况对专利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特别是数值范围的时候,要尽可能全面的考虑到各种情况,确定一个更合适的范围。避免将符合发明目的能够达到发明效果的数值点,遗漏在数值范围以外,在维权时造成遗憾。
另外,北高侵权指南第57条的规定也是和第60条相对应的,预示着一种倾向,即在侵权判定中更加严格对等同特征的认定,而不仅是对数值等同特征的认定。对于申请日时已有的技术,更多的按照专利撰写之初的权利要求内容判断侵权与否,只是对于后续出现的新技术,可以允许通过等同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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