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法略有研究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建立的是何种关系呢?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并不统一。国内多数地区法院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也有地区认为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或者特殊劳动关系。那么这个问题分歧究竟在哪呢?
1. 人社部观点:不属于劳动关系
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人社部的观点是: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就业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属于劳务关系。
2. 最高院观点:属于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建立何种关系?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进行了补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进一步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综上所述,最高院的观点是: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
徐律师建议
很多小伙伴可能看到我上面的分析后更加困惑了,企业到底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只要记住我下面的方法就可以。
返聘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如果返聘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退休返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徐云翔来源:劳动法先生

对劳动法略有研究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