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

来源:虹桥正瀚律师

文章摘要
2018年10月30日,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发布公告,称其所提交之《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2018年10月30日,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发布公告,称其所提交之《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之《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证监会提出22个问题有近一半指向了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在2018年11月16日中原特钢就证监会的问询提供一份长达172页的《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在该回复中中粮信托针对未决诉讼、监管政策变化等问询进行了回应。
作为业内首家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后公开整改计划的信托公司,其整改计划对于整个信托行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前述回复中,中粮信托比照《资管新规》进行自查,发现其信托产品主要存在多层嵌套、期限错配、通道业务未投向实体经济、投资人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四类,详见下图[1]:

就中粮信托自查发现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资管新规发布后对于整个信托公司业务影响较大的几个方面。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减少到22.70万亿元,比2017年4季度末下降了13.50%,[2]截至2019年1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2.54万亿元,较2018年4季度末下降0.7%。[3]信托业规模缩水,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资管新规》提出了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就是要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从中粮信托的整改计划中可以看到不符合资管新规且在2020年后到期的项目有13个,其中有6个涉及多层嵌套和不合规的通道业务。所谓“通道业务”,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银保监会”)分别在其下发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及《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中作出定义[4]。而在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庭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将通道业务定义为“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
2012年至2017年大资管元年期间通道业务疯狂发展,资管产品借助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投资风险难以穿透,同时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对此,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此外,资管新规还提出“新老划断”的要求[5],以确保通道业务的有序退出,不会对信托行业造成过大影响。但对于短期内以通道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信托公司而言,应当主动调整发展方向,树立主动管理的展业思路,培养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投资能力。
除开通道业务外,资管新规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出现变化。在资管新规出台以前,信托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判定主要是原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要求只要投资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而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相较于《管理办法》更加严格,导致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募集成功的难度提高。在新规的要求下,合格投资者除需要满足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之外(固定收益类不低于30万,混合类不低于40万,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不低于100万),个人投资者还需要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而对于法人投资者,新规要求其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严格化,中粮信托在其整改计划中直接提出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将于2020年12月31日提前到期。对此,建议信托公司重新建立新的合规制度,践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信托计划。2019年5月31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就因“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不到位”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处以行政罚款50万[6]。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对于打破刚性兑付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其指出对于被认定为监管套利或违规经营的刚兑行为,分别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规范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7],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于金融机构的刚兑行为进行举报。刚性兑付,其实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得到支持,然而由于2004年金新信托公司乳品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时监管部门曾提出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公司应保证兑付的要求以及之后出现的一些类似案例导致部分资产管理机构将刚性兑付视为行业潜规则。
事实上,打破刚兑一直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对于银行或信托公司而言,如果产品到期不能如约兑付,即不能保本保收益,就意味着机构的声誉亏损及客户的缺失,从而导致资金缺口甚至是出现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打破刚兑的核心就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队伍主要是以散户为主,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差,投机性强。同时由于部分信托产品在信息披露特别是风险披露方面流于形式,这就导致一旦出现兑付风险时,无法准确判断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判断,甚至可能因兑付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刚性兑付是将投资风险从投资人这一端转移到金融机构内部,这一转移也间接导致资产端对于基础资产的风险缺乏合理识别。对于投资者而言,刚性兑付的存在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近乎于毫无顾忌地将资金投入高风险产品,投资者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利于建立买者自负的风险约束机制。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刚性兑付严重扭曲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掩盖了真实的金融风险,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于投资产品的判断能力,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的转型,是打破刚兑,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产业务本源的前提条件,也是资管产品的最终走向。
对此,资管新规第十八条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净值化管理应当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估值;第二是定期进行净值的信息披露;第三是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最后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净值化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产品净值的真实、客观核算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传递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变化情况,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8]
资管新规发布的这一年多,信托业正处于产品转型所带来的阵痛期,甚至在去嵌套、打破刚兑的大环境里,出现多起信托产品延期兑付甚至是违约的情形,例如安信信托截至2019年5月20日未能如约兑付的信托项目金额达到117.6亿元;中泰信托亦于2019年5月份向其所发行的多款信托产品投资人披露临时公告称相关产品融资人无法按约偿付本息,对信托产品做出展期或者延期兑付的决定。虽然接踵而来的信托违约令得投资者在2019年举步维艰,但也许在这一年中整个信托业之前积累的风险都会得到释放,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不断地寻求转型,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管政策的布局,整个信托行业也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注]
[1]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2789&stockCode=002423&announcementId=1205605780&announcementTime=2018-11-16
[2]详见《2018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网址: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5162.htm
[3]详见《2019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网址: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5322.htm
[4]《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第八十七条: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规定需要清理规范的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简称通道类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5]《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二十九:“…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6]详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址:http://www.cbrc.gov.cn/heilongjiang/docPcjgView/0C4453150B7F4DD39BEF92E910D904FD/10.html
[7]《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十九:“…”
[8]详见中国信托业协会:“【专题研究】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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