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企业发展的保证,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源泉。安全是我们每一位员工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只有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更加幸福。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必将令个人、企业以及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安全生产合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工作的基础。
0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的问题、物的问题和管理上的问题。
(一) 人的问题
1、 部分管理者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从以往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来看,相当一部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
(1) 企业管理者缺乏自我约束的安全素质,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认为“生产是硬指标,安全是软指标”,“抓生产时瞪圆两只眼,抓安全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 在国有企业中,发生事故后受损、赔偿的是国有资产,对经营者本身影响不大,从而导致期忽视安全。
(3) 一些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存在侥幸心理,一切向“钱”看,短期行为突出。
(4) 还有一些企业部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消极行为,认为“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常常为了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为了经济利益,忽视职工的安全健康。
2、 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素质较低
由于受国情的制约,目前职工接受的安全教育不够,文化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许多职工仍在考虑赚钱养家糊口和改善经济生活的问题,忽视了平安是福的道理,很难做到“我要安全”。另外,生产事故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进城民工身上,他们从农村的环境一下子转到陌生的工业环境,精神处于紧张状态,甚至有一些民工未经培训就上岗,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导致野蛮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屡禁不止。
(二) 物的问题
1、 部分设备设施陈旧落后
由于受资金的限制,一些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陈旧落后而又无力更新。旧的机械设备由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存在隐患,容易造成因没备设施本质不安全导致的事故。还有些企业虽然增添了新的设备,却因资金和缺乏经验等方面的原因没有购置防护装置,又产生新的隐患。
2、 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较差
目前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五小”企业,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普遍较差。粉尘、噪音超标,通风、采光不符合要求,环境温度过高过低,冷水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毒物。还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只追求经济利益,根本就不考虑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更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3、 安全投入不足,赶不上生产经营的发展速度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无庸置疑。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超常规、跨越式,但往往忽视了安全投入,新建的项目就出现隐患。还有一些工业经济园区,为了突出政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放宽了安全和环境门槛,引进了一些属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埋下潜在的事故。
(三)管理方面的问题
1、 机构、队伍不健全
由于企业的安全机构撤、并,安技人员裁减、更换不断,有的企业虽有安全机构,仅是附设在其它处室中的一个科或组,有的甚至只在某一科室中设置一、二个人,还有的兼职过多,使企业安全机构和安技人员的力量大大削弱了,所以很难从源头抓好安全全生产。
2、 内部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
安全机构和安技队伍的不健全,很难制定出健全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特别是许多新兴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安全规章制度方面有许多空白,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制都没有,更谈不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制度,导致职工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3、 安全管理方法落后
从总体来说,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仍然是传统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注重经验和事后总结,未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闭合体系,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根源,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靠人治,并且是少数人参与的人治,“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松松紧紧,抓抓停停,难以有效的防止事故发生。
02加大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惩罚力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表示:这次《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本次《安全生产法》涉及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条款占修订内容的近半,就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范围和处罚力度。
(一)增加公益诉讼,加大对企业惩罚赔偿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新增检察院单独起诉的条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据此,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对企业进行惩戒性赔偿。
(二)新增处罚事项,加大企业合规义务范围。
针对《安全生产法》新增处罚事项,企业应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合规义务清单,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管理措施,完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诸如以下事项会受到处罚:第九十七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九十九条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的、以及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中的违法事实”;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现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三)提高罚款额度,增加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违法成本
新《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如《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1亿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先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四)增加按日计罚措施,应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现象
为了应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违法现象,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规定增设了按日计罚措施,增大企业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违法行为。
(五)增加“关闭”和“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的适用情形,迫使企业停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六)增加行业和职业禁入规定,要求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关闭、吊销证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增加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七)公告、公示更及时,加大对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对企业联防联控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第七十八条规定: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并要求向社会公示;二是,第四十条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在原来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基础上,还要求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三是,第六十三条规定:更加明确举报的处理部门和职责,为防止部门之间的推诿应付,强调如果不是本部门处理的,要移交其他部门。对于涉及死亡的,是政府组织核查,不是部门,因此可以避免有些部门人员隐瞒事故等。同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违法行为等,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另外,2019年5月7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度,促进企业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克服侥幸心理,遵规守法。
(八)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九)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事故后赔偿能力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如高危行业不履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可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风险、新问题,以及屡禁不止、屡整不改的老问题,迫切需要填补制度不足、堵塞法律漏洞,加大处罚范围和力度,迫使企业停止违法行法,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安全生产事前预防的重要手段。本次《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加大惩处力度的条款内容,确保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效能。
0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工作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的安全生管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重要讲话和相关文件,提出“三必管”“三同时”“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等等管理要求和重要指示。自2015年至2020年44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在事故原因、问责结果和主要教训方面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调查组或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无不在要求企业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以下新发案例,从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角度看,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可能免于处罚的重要考虑情节
2021年2月8日10时04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中园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造成1人死亡。 随后,龙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坪地街道办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了事故调查。4月27日,当地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1、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与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 实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 的防护措施,已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2、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旋挖钻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符合要求,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 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旁站和检查;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的防护措施,已履行了监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说明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是大多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为依据,是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客观表现,是监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的首要内容,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是在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重要考虑情节。
(二)建立健全安全合规管理制度是适用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1、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但未造成实质性危害,拥有合规意愿,积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检察院可以对企业依法适用不起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在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2、在刑事犯罪中,企业建立健全了合规管理制度是有效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的重要依据
2020年8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了企业以有效的合规管理规避刑事责任的一起案例:2016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雀巢公司6名员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以其行为是公司行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为由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求更为轻缓的量刑。在本案一审过程中,雀巢公司就援引了合规作为抗辩事由。雀巢公司抗辩称,其在《雀巢合规宪章》、《雀巢指示》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要求,其还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本案中员工行为应属个人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合规文件充分证明雀巢公司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具有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并进行了合规培训,本案被告人违反雀巢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应属个人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合规成为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的根据,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企业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鉴于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企业需要根据现行规定及相关的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厘清合规安全生产的合规义务,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实现风险分级防控,搭建与企业经营链条高度融合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这是企业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基础。
企业合规10---企业安全生产合规(二)
作者:瀛之志合规团队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保证,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源泉。安全是我们每一位员工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只有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