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庭上。但其实律师庭外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庭上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集中介绍了“捕前辩护”和“诉前辩护”的方法和技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近年来,刑事辩护界愈来愈重视审前辩护,其中原因可以从前不久召开的人大会上的两高(最高检、最高法)的工作报告说起。
最高法院报告显示:我国的刑事案件判决中无罪率占万分之三点八四,一万个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只有三四个人,几率像中彩票一样低。
然而最高检察院报告却显示: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占 22.4%,不起诉率占 9.5%,不捕和不诉相加占比 30% 左右。
两项数据的比对,说明了我国的无罪案件绝大多数在法庭开庭前消化,这就是刑辩届愈来愈重视“审前辩护”的原因。今天,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实践和思考,作了一些归纳和总结,望借助法秀平台,与各位同行交流。
审前辩护,可以按时间顺序把它分为三个节点,即捕前辩护、诉前辩护、庭前辩护,囿于篇幅,本文仅谈捕前辩护和诉前辩护。
一、捕前辩护的要点和方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检察院逮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折点:
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会立即释放,并且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使追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相反,如果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到法院被判刑的概率为百分之九十。
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此阶段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不能看到本案证据,因此,要想获得好的辩护效果,难度并不小,从过往经验来看,应注意以下要点和方法:
一、 会见嫌疑人
捕前会见嫌疑人要及时,且重点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点了解侦查人员所关注的问题和事实。
会见时,首先让嫌疑人全面地讲述涉案经过。在嫌疑人讲述完涉案经过后,律师重点要问“办案人员在前面的讯问中重点问了哪些问题”以及“嫌疑人原话是如何回答的”,以此来了解并判断本案侦查人员的侦查重点和方向。
实践中,案件本来事实与侦查人员所关注的事实以及嫌疑人向侦查人员供述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而辩护律师重点要关注的是后者。
2.了解在前期的讯问中侦查人员有无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以及诱供、指供、骗供。
如果有,要记清楚时间、地点、审讯人员的姓名,目的是为后面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以及起诉、审判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做好准备。
3.了解侦查阶段的讯问的次数及时间。
实践中,公诉机关和法院对嫌疑人被拘留后前几次的讯问笔录比较重视,前几次讯问中,嫌疑人有可能有认罪供述,也有可能有无罪或罪轻的供述,律师重点要记住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是哪一次及什么时间,防止侦查机关移送案卷时遗漏对嫌疑人有利的笔录。
4.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在审查时有当面向检察官陈述的权利。
律师对于初步判断无罪的案件或者是否构罪有重大疑问的案件,要告诉嫌疑人其有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当面陈述案情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嫌疑人要求当面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陈述意见的,检察官应当面进行提审讯问。
实践中,在审查逮捕前,一般由驻看守所检察官向每个嫌疑人发放一张征询意见表,上面有一栏“审查逮捕时是否需要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意见,是【】否【】”该表格让嫌疑人自己勾选。
对于构罪存疑的案件,务必嘱咐嫌疑人在“是”后面打勾,以争取向检察官当面陈述冤情的机会。对于部分看守所没有征询意见表的,律师会见时,可以让嫌疑人手写一张简单的申请书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意见,或在会见笔录中记下嫌疑人的请求,然后将手写申请书或笔录交给检察官,以此争取面见检察官的机会。
对构罪存疑的案件,嫌疑人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案情的效果比通过律师陈述案情的效果要好得多,一则因为当面陈述案情更容易引起检察官的重视,二则嫌疑人毕竟是事情的亲历者,其直观的和检察官直接对话后更容易影响检察官对案情的判断。
二、与侦查机关的沟通
实践中,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有义务向律师介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但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介入案件有时会抱有抵触情绪,大多数办案人员不愿意同律师交流。
道理其实也很简单:侦查人员追求的是入罪的方向,而律师追求的是出罪的方向,目标正好相反。
但与侦查人员建立良好的交流,确实可能会带来更多机会。本人曾办理一件毒品案件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时,我与办案人详细沟通,也向办案人陈述了当事人说法。
结果办案人员主动告知:你的当事人本来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他在案发现场,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办了拘留手续,按照我们内部规定即使查明了拘留的当事人可能不构罪但要释放也很难,一般会送到检察院让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这一情况后,审查逮捕时我及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强调:该案侦查人员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构罪存疑,请务必重视。经过努力,后来该案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有效沟通案情虽然不易,但是每个案件还是要多多尝试去沟通,有时候会有意外的收获。
三、 与检察院的沟通与辩护
与检察院的沟通与辩护首先要注意不同类型案件的“时间节点”。
比如,嫌疑人单独作案的,侦查机关的报捕时间一般为七天;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的,侦查机关报捕时间是三十天。
曾经有一个案件,嫌疑人家属前面已经委托了律师后仍不放心,又到我这来咨询,并且说原来的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会在三十天报捕,三十七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律师会在侦查机关报捕后向检察院递交不批捕的意见(原来律师可能只记得黄金救援 37 天)。
我仔细听完了案情后告诉家属,这个案子很大概率是在七天报捕,不会等到三十天,十四天就会接到是否逮捕的通知。果不其然,家属正好是在第十四天接到了逮捕通知。因此,家属认为原来的律师不专业,果断的解除了原来律师转而委托我们团队。
检察院审查准逮捕的时间为七天,律师的书面意见应该在第一时间交到承办检察官手中,除了交书面辩护意见,律师应争取和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
当面交换意见的时间点要把握好。在这七天时间内,以武汉市为例,因为检察院案件比较多,第一天或者第二天检察官可能还没来得及看案卷,当面交流效果并不好,第六天或者第七天结果或许已经决定了,再交换意见已经没有必要。
因此,黄金时间是第三四五天。
也有部分检察官工作非常忙碌,认为律师交了书面意见没有必要当面交换意见,这时候,律师应在电话中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把自己的辩护观点传达给检察官,如嫌疑人有当面陈述意见的要求,也在电话中提醒检察官。
四、诉前辩护的要点和方法
1.羁押必要性审查
诉前辩护的要点和方法有一个时间段比较尴尬,那就是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后的继续侦查阶段,这个时间大约两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就更长了),理论上律师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检察院对继续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争取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但最高检察院内部有个规定,逮捕后一个月内一般不会启动这个程序,根据实践经验,即使一个月后,如果证据没有什么变化,即使申请也基本不可能启动程序。
但是,当证据、案情发生了变化另当别论,例如:律师获得了与侦方相反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案件,家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履行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等情况,完全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2.两名以上的律师背靠背看卷
刑事案件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看到所有证据,正是发挥作用的关键阶段,审查证据我本人还有一个重要的经验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至少两名以上的律师背靠背看卷,然后分别提出辩护意见。
因为每个律师不论其水平高低或执业时间长短,囿于他本人的经验及认知的限制,难以面面俱到,实践中我就发现过有的证据年轻律师看出了问题资深律师反而没有注意到该问题,资深律师经验丰富但有时反而被经验所误,换一个人,他的视角不同,有时会有不同的发现。
3.辩护意见有策略地进行内容取舍
律师这个阶段的辩护意见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辩护意见过于详尽,等于提前告诉了控方本案证据的薄弱环节所在,控方往往会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了有罪证据,对当事人有害无利;如果辩护意见不够详尽,则又怕遗漏了辩护点,将原本可以提前采纳的辩护意见遗漏,一旦起诉至法院,辩护难度将更大。
笔者的经验是当律师审阅证据后应将所有拟提出的辩护意见汇总,再进行分类,如果某些辩护意见提出后,侦查机关完全可以补正,则没有必要在此阶段提出来,如果属于无法补正的事项,则可以大胆的提出来。
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其他辩护权利,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等权利应在这个阶段提出来,而且这个阶段提出来比到法院提出来要好。
一则因为通过行使以上权利有可能在起诉前就打掉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改变案件定性;二则因为即使在这个阶段不被采纳案件到法院后还有一次机会,如果到法院提,一旦被驳回,则再无机会。
4.协助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诉前辩护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律师经过审查认为构罪无疑的案件,律师要征求嫌疑人本人的意见,认罪认罚毕竟已成为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没有理由不去推动。
如果同意走认罪认罚程序,律师应作好与检察院量刑协商前的准备工作,我的习惯是,先了解一下所在地区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再将案件所在区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作一个案例检索报告。
通过比对重要量刑因素,如涉案金额大小、有无自首立功、有无退赃退赔、是否达成和解等等,来判断此案如果诉至法院大约是一个什么刑期。
这样一方面作为引导嫌疑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有一个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和检察官协商量刑时做到心中有数,言之有据。必要时,可以将检索报告递交检察官参考。
5.通过类案分析提升说服力
诉前辩护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尽量提交有说服力的案例,比仅仅说理效果要好,我们团队曾经办过一个案件,是一个不算常见的电话通知到案,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时,公安机关不认为是自首,检察官开始也不认为是自首,后来我们提交了三个案例,包括该案件所在区法院的判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上登载的案例,最终自首得以在起诉前得以认定。
审前辩护:核心要点与有效方法总结
作者:童高波来源:iCourt法秀

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庭上。但其实律师庭外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庭上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