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早介入刑案 发挥辩护作用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人被羁押后,想要变更强制措施,不被关押,“黄金37天”的辩护尤为重要。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人被羁押后,想要变更强制措施,不被关押,“黄金37天”的辩护尤为重要。近日,李海军律师带领着一诺刑事团队的赵彦律师和小伙伴们通过辩护工作,又成功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当事人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6年2月,秦某听莫某说万某可以以35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乌鲁木齐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秦某夫妇遂与莫某同万某在乌市华凌立交桥附近一四层楼4楼办公室见面,让万某为其购买一套经适房,并于当日向万某支付定金100000元,约定当年五月签订合同,办成经适房,秦某再给万某250000元好处费。此后,秦某先后介绍好友廖某、贾某夫妇等人,分别向万某支付定金30万元、10万元购买经适房。同年通过摇号,秦某拿到了一份《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2016年8月,秦某将自己在迎宾丽舍住房一套、地下车库低价出售,租房另住(月租金2200元),坐等入住经适房。2017年10月,秦某向万某交付15万元欲以50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万达广场商铺一间。万某承诺2017年11月底可以拿到房。可直到2017年12月秦某等人均没拿到住房和门面。至此秦某及廖某、贾某等人向万某交付定金共计752500元。
经会见秦某,辩护人细致了解全案过程及前因后果,发现秦某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非法目的,而万某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秦某取得万某返款,占有并转让车辆行为为正常追索债务、以物抵债的现象,秦某符合不予逮捕条件。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尽快向检察机关递交捕前辩护意见,就秦某的行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入情入理分析,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侦查机关也据此变更秦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辩护人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早递交了不捕辩护意见,很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早早递交辩护意见。逮捕必要性审查意见的递交在时间上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恰当时机,过早或过晚都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为之后的辩护策略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让全案辩护效果大打折扣。当事人一旦被羁押,律师看不到案卷材料,并不意味着没有辩护空间,也不是只能提供嘘寒问暖的问候而已,专业的刑事律师会通过会见了解案件信息,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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