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可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往往因为找不到借款人,或者前往借款人所在地起诉成本过高,而苦恼不已。

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往往因为找不到借款人,或者前往借款人所在地起诉成本过高,而苦恼不已。根据最新观点,可以由出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债权人角度,还是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都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性作用。为此,我们从今天开始,将对吕茵律师的法律实务文章《借款合同纠纷:可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系列连载,敬请关注!
案例
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的王某,给身份证上住所为福建某地的吴某借了一笔钱,吴某到期未还,王某是应该去福建提起诉讼,还是在自己家门口——雁塔区人民法院就能提起诉讼呢?
传统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约定不明的,一般都认为债务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那么,本案很有可能需前往福建某地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最新观点
借贷合同纠纷,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具体到本案,即王某在自己家门口——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能提起诉讼。
西安市各级法院的认可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经在实际立案过程中采纳该种观点,并且根据(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333号姬某(原审原告)与王某(原审被告)二审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观点亦予以认可和支持。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也在相关裁定中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给付货币”是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款项,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观点亦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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