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7.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的确定。《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民事赔偿责任”,标准是对股东知情权造成损害,股东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加以认定。股东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实际上是剥夺了股东基于知情而“用手投票”或者“用脚投票”进行“自力救济”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以下的损失范围内的一定比例的责任数额:(1)公司因为未能保存文件而产生的外部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产生的不当债权债务数额;(2)股东出资额度因为这种过错而受到的价值下降,在此额度内,同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和过错。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七)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6 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7.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