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问: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 问: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8 问: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9 问:职工有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0 问:职工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1 问: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2 问: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 问: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4 问: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5 问: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答:(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6 问: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要求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37 问: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的,可通知上级工会组织。若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应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
38 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应当支付。
39 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0 问: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该如何确定?
答: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1 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2 问:因解除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3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算。
44 问: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赔偿金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均不能。
45 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6 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有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7 问: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8 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9 问: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与用人单位就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50 问:劳动争议中哪些事项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答: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1 问:劳动仲裁如何收费?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1个劳动法实务问答,你都掌握了吗?(下篇)
作者:邱萍萍 詹妍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26 问: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