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近年来社会探讨的热点犯罪案件,如杭州保姆纵火案、泰国孕妇坠崖案等,大家都对犯罪份子感到无比愤恨,希望其马上受到惩罚,以至于网络平台上到处充斥着极端重刑主义的声音,但是司法审判活动与民意对一个案件的判断程序、方式甚至依据的材料等并不完全相同,司法人员还是应遵循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要求,以公正裁判来回应社会的热切关注。什么是公平公正,人民普遍会关注实体公正,往往忽视了程序公正也是公平公正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一部名副其实的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是一个国家制度文明的标志。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诉法从制定再到三次修改,走过了一条螺旋式上升之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依据政策”到“依据法律”,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打击与保护兼顾”完成转变,尽管其中经历过迂回和曲折,但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值此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让我们共同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程。
1949年 《刑事诉讼法》的出台
首先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是如何一步步诞生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在清末之前的数千年历史中,中国法律不仅民刑混杂,而且实体与程序没有得到区分,存在着“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清末改制冲破了诸法合体的格局,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法制得以独立发展。但是,在实体与程序关系的理解上,曾经长期盛行程序工具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刑法处于依附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普遍。后来,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建立了司法组织体系和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获得渐进式发展,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奠定了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作了规定,并就制定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探索;改革开放后,吸取“文革”期间刑事诉讼法制遭到破坏、公民权利被任意践踏的历史教训,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7月1日五届二次会议上被通过, 1979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号令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164条。用彭真委员长的总结,主要目的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也就是结束文化大革命中乱抓乱捕,不讲条件不讲规格,冤假错案丛生的情况,1979年刑诉法第40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就是彭真同志亲自拟定的,即“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
除此之外,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出庭辩护权的确立,保证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落实,最有影响的案件莫过于“渤海二号”案件。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遇难7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这是天津市、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重大事故。
该案第一被告人为时任天津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的马骥祥。该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曾任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的董师凯,他每每谈起此案件时总会发出感慨,“当我们出庭辩护的消息传出后,有的群众找到法律顾问处表示不解,有的甚至直接质问律师,他们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如此不可饶恕的罪,你们为什么要为他们辩护?”
董师凯说,当时很多人不习惯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培养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说,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与职业,在其出现的初期,是尴尬也是充满争议的。此案在一审时,法院判处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后来经辩护律师们的努力,二审所有被告人都改判为缓刑。看似简单的一些改变,其实在当时来之不易,彻底打破了我国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存在辩护的局面,在法治进程上前进了一大步。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刑事诉讼步入了法治的轨道,虽然在内容上仍有一定局限,但其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逮捕”的程序和条件非常严格,要求“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确立辩护权等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此后,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996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回应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
01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
讲完了《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我们再来看看针对他的三次修订。
1996年,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共修改106处,将原刑事诉讼法从164条增至225条。修改后的刑诉法内容上有很多亮点,如增加了多个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次提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从实质上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此外,96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程序,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对原刑诉法关于“人犯”的规定,以及笼统的“犯人”、“犯罪分子”的称谓,立法明确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决定起诉、交付法院审判时才称之为“被告人”;二是将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行使辩护权的时间提前。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为开庭前7日,此次修订将其提前到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而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三是在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将“疑罪从无”原则予以确立。可以说,1996年刑诉法的这次大修,大大加快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思想等领域的巨大进步。
在这里,想给大家讲讲历史上“疑罪从无”的第一案。1998年,重庆江津面粉厂厂长刘晓龙因涉嫌贪污罪被捕,江津市检察院以刘晓龙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原因是刘晓龙召集财务科科长等4人开会,会上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和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检察院认为,刘晓龙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贪污罪。江津市法院也认为,检察院指控刘晓龙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晓龙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因此认定刘晓龙犯有贪污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
而刘晓龙的辩护律师刘晓禾认为,根据刚刚实施的“疑罪从无”原则,刘晓龙是无罪的。经过上诉,重庆市一中院采信了辩护人意见,作出“刘晓龙无罪”的终审判决。其实,“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毋庸置疑是司法的进步。
02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国家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因此,为了顺应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为了在诉讼中进一步保障人权,刑诉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12年刑诉法再一次进行修订。除了吸收司法改革和理论界的成果,解决96年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外,最大的修改就是把我国2004宪法所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之中,人权保障原则在法典中得到体现,这又是我国刑诉法立法和实践的一大进步!
96年刑诉法在实施16年之久后一些问题也逐渐浮上水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自媒体的发展,人们对于法治案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赵作海案”,以亡者归来的题材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分享1
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说说这个“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裳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裳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即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案件在落定尘埃后,于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裳竟然“重新复活”回到赵楼村。原来1997年10月30日失踪当夜,赵振裳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释放。
从本案中赵作海明明没有杀人,却出具了多达9次的有罪供述,不难发现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在12年刑诉法的修订中,明确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具体程序的措施,一是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二是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程序;三是在刑诉法第121条中明确规定,侦查讯问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这些规定对遏止刑讯逼供起到了重大作用。
案例分享2
另一起社会热点案件“念斌投毒案”,进一步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上的完善。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死因是有人投了氟乙酸盐鼠药,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逮捕念斌,提起公诉。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又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要求重新审判。
于是,2011年,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又被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被判无罪释放。该案历时8年,经过了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念斌来讲,是极其痛苦和折磨的过程,因此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刑诉法对案件发回次数明确限定为一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4次庭审后必须下达判决,从此各级法院来回“踢皮球”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03 2018年第三次修改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的背景是国家加大反贪力度,整合反腐职权,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完成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诉讼制度,总结了监察改革“三大试点”和十八个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经验,共作出26项修改决议,把2012年刑诉法增至30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了检察职能,规定了刑诉法和监察法的衔接程序,增加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确定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将值班律师制度写进法典。
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到2018年共进行三次修改,历经四十年,其进步与发展举世瞩目,在一次次改进的背后,最根本的还是诉讼理念的转变,因此,只有建构科学、民主、文明的司法理念,促使诉讼观念发生转变,才能在修法和法律实施上获得发展和进步。那么,这四十年间,我们能看到哪些刑诉法的发展趋势呢?
一是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方向势不可挡。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拨乱反正,有法可依”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再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直至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这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我们能看到我国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能看到刑事诉讼程序一步步坚定地迈向“科学、民主、文明”。
二是人权保障的“以人为本”的根基越来越牢。
刑诉法就是小宪法,刑诉法就是实践中的人权法和宪法的应用法,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基。这里需要特别提出一点,就是我们党的指导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在诉讼中贯穿始终。
三是永远坚持程序的独立价值。
四十多年来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陋习在我国盛久不衰。从理论到实践,两种认识的博弈,从未间断。但在争鸣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重实体轻程序”的危害性,尤其是纠正的一大批冤假错案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永存的”。由此,才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保障程序的举措陆续进入法典,并得以贯彻实施。
四是诉讼模式的适时转型已经势在必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人称之为“强职权主义”,在职权主义模式中,诉讼中的人权、民主、文明无从提起。而过去的四十多年来,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实践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尤其是96年、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诉讼程序中大量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依法得到了保障,使得我国的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民主、文明。“法律正当程序”,“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类似的说法大家耳熟能详,程序独立价值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五是刑事诉讼构造在不断调试。
关于控辩审三者的法律关系,四十年来立法者用补短板、强弱项的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贯彻始终;刑诉法的辩护人的地位和权利不断得到强化和扩大,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质证难的问题逐渐得以解决;获得辩护的范围和参与诉讼的阶段不断得以扩大和提前;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法律援助的阶段和范围在也在逐步发展和扩大。
回眸百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在刑事诉讼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方面彰显了中国经验。面向未来,如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贯彻到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实践当中,是新时代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新中国法治建设系列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作者:胡锦波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谈到近年来社会探讨的热点犯罪案件,如杭州保姆纵火案、泰国孕妇坠崖案等,大家都对犯罪份子感到无比愤恨,希望其马上受到惩罚,以至于网络平台上到处充斥着极端重刑主义的声音,但是司法审判活动与民意对一个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