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停工留薪时间有多长?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工伤待遇审核包括工伤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先行支付审核等内容。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只是,这一项本可固定期限的操作方式已于2019年3月4日因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而被取消。事实上的停工留薪期限在无休假证明的情况下,只能为职工受伤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需要引起管理重视的是,2010年11月《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指出: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已告知,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一般可认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未告知或者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的则停工留薪期继续计算。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密切注意员工的伤情诊治情况,伤情一稳定并初步判断可能构成伤残等级时,即应及时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就应要求职工及时提交医疗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在停工期即将达到12个月时履行告知义务和申请鉴定停工留薪期的义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停工留薪的时长与年休假时长并不冲突。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分别涵盖的是因工性医疗和非因工性医疗救治期间的时间界限,两者同样是彼此独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休假证明所给出的医疗理由,区分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应当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还是医疗期的病假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那么,试用期内员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试用期?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试用期期限对应劳动合同期限有一个月、二个月和六个月的最高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得出试用期不得延长的结论。其次,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试用期系出于考察劳动者目的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期,故律师认为应以实际试用在岗时长来确定是否已保障了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权利,若发生受伤之日就是上班第一天这样的情形,显然应当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开始计算试用期。
停工留薪期间
02工资标准变不变?
2017年7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指出:未参保职工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以重复享受,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并按其适当的劳动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实践当中常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发扬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停工留薪期内仍坚持工作,苦干到底,是否应得双薪?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绝不是过度保护,既然职工已经在从事一定的劳动,就可以说明其康复程度已经恢复到对应的劳动能力状态,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未不低于工伤前的水平就不应额外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0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伤职工 “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在内的单位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均应计算在内。
2017年7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指出: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提醒的是,司法实践当中,职工被确诊为疑似职业病至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应除承担相关诊疗费用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当参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发放原工资待遇。
04停工留薪期间的其他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007年1月《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指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仍由所在单位负责。
05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关系能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当中,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职工提供伪造的休假证明、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适逢劳动合同期满,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地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就是说,如果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满日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日;如果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只有职工本人方可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继续延续劳动关系;只有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使其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停工留薪期满,劳动合同予以终止。
06结语
本文共引用法律规定5条、法规8条、规章7条、行政规范性文件2条、裁审解释类文件5条以及裁判案例3件,仅为说明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及法律后果。劳动法律规范纷乱繁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只有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还是右上角,这回是那三个点!
一文详述停工留薪,跟着律师这样做!
作者:吴安来源:昶兴律师

01停工留薪时间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