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风险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在创新推动发展的时代中,高校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亦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但随着近年两起著名的浙江大学褚健案、清华大学付林案的发生,以及江亿院士在报道中提及当年退出高校企业创立而回归教学的缘由,“法律风险”这一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始作俑者又一次成为了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依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本文主要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视角。
二、科技成果如何转化
以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为参考,具体转化流程如下:

2.1 阶段一:确定“科技成果持有人”
科技成果要得到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需与高校先行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若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属于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2.2 阶段二:确定“科技成果受让人”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持有人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此以外,持有人还可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1) 技术转让。持有人通过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获取经济利益,但会同时丧失所有权人的地位,通常仅保留完成人的署名权。
(2) 技术许可。持有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以一定方式实施该项技术。
(3) 作价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人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科技成果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入股后,持有人取得股东地位,但该科技成果财产权将转移至受让公司所有。
根据潜在科技成果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的具体情况,持有人与完成人将挑选最佳的受让人进行重点推介。持有人、完成人通过与潜在受让人的三方合作谈判,确定受让人。
2.3 阶段三:实现科技成果向产业发展转化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时,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法》未规定科技成果的评估与审批或备案,且评估价格对最终定价的影响亦不明确,与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存在衔接问题。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持有人可拟定合同送审,由高校审核。合同审核通过后,持有人即可与受让人正式签约,将科技成果投入产业。
三、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
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普遍遇到校企衔接的障碍,其中“中试空白”被认为是一种典型问题。中试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间性试验环节,由于高校难以独立实施中试,而企业又不愿承担风险成本,因此“中试空白”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关键也最难以实现的一步。
目前,众多高校在全国多地开展“研究院”模式探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学术研究或硕博培养为主要目的的大学研究院,地方型“研究院”是高校依托自身科技和人才优势,由地方政府投入建设经费与政策支持的,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政府-高校-企业”为三方格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收自支的科技创新平台。
地方型“研究院”面向地方和行业开展技术研发与中试、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创新型企业等功能,整体上实行“事业单位主体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

有兴趣进一步了解“研究院模式”的,您可以参考胡罡、章向宏、刘薇薇、胡丹在《研究与发展管理》刊登的《地方研究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新探索》。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现存法律不明而导致的风险
4.1 科技成果转化中奖励人员及分配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若科技成果是通过作价投资转化的,高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贡献者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是“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奖励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系科技成果完成人,即职务发明人或其团队;第二类系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4.1.1 第一类奖励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对容易确定,然而现在的科学研究基本都系依靠团队,因此也可能系多人。
4.1.2 第二类奖励人员则存在如下不确定性:
(1)第二类奖励人员不一定存在;(2)第二类奖励人员有可能与第一类重叠;(3)第二类奖励人员有可能系一人,也有可能系多人。
4.2 奖励人员如何分配
4.2.1 第一类和第二类奖励人员如何确认分配比例。
4.2.2 第一类和第二类奖励人员内部如何确认分配比例。
本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以某南大学为例,其2017年公布的《某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未能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这样,有可能存在教授损害研究合法利益、行政职务较高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其他科研人员成果等影响高校声誉的法律风险。
综上,高校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就具体的分配模式、比例依法设立规范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文件,并且设立KPI考核文件,以准确、具体、可执行、可量化的数字或条件来衡量及作为分配的参考依据。
4.3 科技成果进场交易与协议定价公告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定价方式为“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4.3.1 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尽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规未对高校科技成果进场挂牌交易做强制性规定,但目前已有诸多高校完成进场。由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持有人与受让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利益捆绑,转让价格面临质疑,使得高校面临法律风险。而通过知识产权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将定价权交由市场决定,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利益。
因此,高校或研究院的科技成果是否进场挂牌交易应征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进行备案。
4.3.2 协议定价公示的程序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于协议定价的规定仅仅一句“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但未进一步明确公示的具体程序。
一方面,如何进行公示,公示在何种平台、载体,公示期多久最佳均不明确。
另一方面,如何处理协议定价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成为高校在操作时面临的障碍:
(1)提出异议阶段:谁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提出何种异议,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以受理;
(2)受理异议阶段:异议主体可以向谁提出异议,如何安排受理流程,受理后是否暂停科技成果转化交易;
(3)处理异议阶段:谁有权处理异议,有何种利益关系的处理人员需要回避,对处理异议方案的表决程序如何进行,表决结果如何再次公示,公示后是否接受复议,复议的处理机构如何确定等等。
本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未查询到有高校制定或公布相关协议定价公示或异议处理的规范文件,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综上,高校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就协议定价公示程序制定规范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文件,设定异议主体、受理异议机构及处理异议人员的范围等具体流程来作为协议定价公示期内异议处理的参考依据。
4.4 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位阶冲突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即奖励比例安排在50%以上。
目前广东省不断加大对科研人员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净收入可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比例不得低于60%。”即奖励比例安排在60%以上。
深圳市更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优惠政策,根据《深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第二(二)4点的规定,“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占成果转让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用以增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在本市、本省及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高校的科技成果正迎接着巨大的转化市场与创新发展,但也同时面临着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位阶冲突问题。
律师建议,高校在制定科技人员奖励标准时,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若高校资金主要来源并非高校自理或本市或本省的财政支出,不宜参考本市或本省的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而应当参考主要资金来源地方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另一方面,若高校接受财务审计的审计主体并非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地或相关文件制定单位的审计机构,不宜以当地的奖励标准作为本校奖励比例的参考,应以财务审计主体所在地的有关奖励比例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最后,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制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后,将规范本文报给其主管机构备案为宜。
各高校应当呼吁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尽快颁布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分配方案的指导性文件。在有关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各高校应当制定适用于本校的规范性文件,本律师认为对文件的最低要求应当是:合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准确具体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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