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几乎是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会涉及到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彼此行为予以约束的重要条款,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效。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一直是实务中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尺度。之所以难,是因为目前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调整有明确的标准,故赋予了裁判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尺度都可能不一,但值得一提的是裁判者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也并非是毫无边际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团队通过案例大数据分析,尽可能在诉讼中把握裁判的思路与尺度,给各读者在合同条款设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上提供一些指引。
检索说明
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时间:2017年1月1日—2019年2月13日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例外:“全广州市内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趋势”的参考数据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基层人民法院)
关键词:法院认为:调整违约金
总样本数量:240件(有效样本案件数:231件)
样本获取时间:2019年2月13日
一、违约金调整相关案件的判例数据分析
1、广州市违约金调整案件的整体情况
(一)广州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趋势
图一:广州市法院审理违约金调整案件的数量趋势
根据图一数据,从 2012 年以来,全广州市内法院审理的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案件数量保持逐年上升趋势,2016 年以后,上升速度趋缓,根据当前统计数字及趋势,2018 年案件全部办结后,案件数量预计将保持在 300 件左右(不包含未上传的判决)。
图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
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广州市中院”)近年来该类型案件数量在83-190之间波动且近两年呈上升趋势,由于广州市中院一般审理二审案件,因此其裁判文书最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特对广州市中院近两年的裁判文书作深入分析,使研究结论更具有参考性。
(二)近年来广州市中院违约金调整案件的行业情况
图三:违约金调整案件的行业情况
根据数据分析,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案件主要存在于房地产业和租赁服务业,部分存在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涉及其他行业的较少。
房屋买卖或房屋租赁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高于法律保护范围或其他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所以在诉讼中有较大的调整空间。
二、广州市中院违约金调整的相关案件概况
1.案件结果概况
图四:法院判决结果比例概览
根据统计结果,其中 76% 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支持违约金调整;24% 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调整,不支持调整的情况仅占不到 1/4。
说明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仍然持严格管控态度,并非只要双方同意并约定了违约金就能完全得到法院支持。
2. 不支持调整违约金的概况
图五:不支持调整违约金的判例概况
在图四法院不支持调整的24%判决中,其中80%的判决认定涉案违约金请求不属于明显过高。仅有20%的判决认为涉案违约金属于明显高于一般标准情况,在明显过高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不支持调低违约金,这些情形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将对该情形的原因作具体分析。
3. 特别情形分析
图六:违约金明显过高但不予调整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统计,在涉案违约金达到明显高于一般标准的情形中,法院认定不予调整违约金一般出于以下3种原因:
(1)受损方可证明其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损失数额未高于案件中请求的违约金,且其证明的损失数额获得法院认可,这是法院适用最多的原因,适用该原因的判例占该情形判例总数近一半;
(2)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对于惩罚性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可以高于违约金的一般标准;
(3)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违约条款由违约方设置,法院出于保护格式合同弱势方的考虑,认可该情形下高于一般标准的违约金。
其中第一种原因违约金未超过可证明的实际损失是法律规定可以突破违约金一般标准的情形,可在诉讼中普遍适用。第二种原因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以及第三种情况格式合同属于法律未规定但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内涵,突破违约金的一般标准,属于个案情形,但可作为已有判例对后续判例具有参考意义。
4. 支持违约金调整
(一)支持违约金调整的判例概况
图七:支持违约金调整的判例概况
在支持违约金调整的判决中其中74%的判例属于涉案违约金系明显高于一般标准的情形,另外26%的判例中违约金已经在一般标准以下,但法院依然判决调低违约金,该部分案例属于特殊情形,下面将对该情形的原因作具体分析。
(二)特别情形分析
图八:支持调整法定范围内违约金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所有符合该情形的判例后,我们把判决书中体现的所有判决理由进行汇总统计得出以上图表。从图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理由有4个,分别是:
(1)取消过低的违约金上限约定,平衡保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相应下调;
(2)违约情形未影响合同另一方行使其合同主要权利;
(3)守约方(受损方)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或者合同双方均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一般认为该过错需要对违约行为产生影响;
(4)还有一种较典型的理由是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差距过大,导致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以上4种原因中,第一种理由虽所占比例最大,但其中仅包含2个集体案件,且两案涉案违约金条款高度相似,因此可认为该情形实质上为个案,但也可以看出法院在案件高度相似的情况下一般认可同案同判的做法。另外3个是该情形下支持调整违约金具有普适性的理由,在案件中的可适用性较强,同时也可以在合同设计、合同(违约)谈判中作为参考。
另外还有一些适用案件数量较少,但仍具备一定参考意义的判决理由,列举如下:
(1)违约行为发生后,乃至诉讼发生时,涉案合同的履行不因违约行为而必然终止(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2)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不要求对违约行为产生直接影响),且违约有客观或第三方因素影响;
(3)违约行为发生后,合同仍继续履行,且双方均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不要求对违约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守约方在合同签订前已明确知晓违约方存在有违约风险(一般认为该风险应存在于违约方本身,且风险是否发生很大程度上不以违约方意志为转移;或者违约方若一直保持签订时的状态则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对合同履行的期待建立在违约方状态发生变化的基础上),且合同标的物在此期间的市场溢价部分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
(5)违约造成的损失已得到部分补偿,未得到补偿部分的价值可以证明且相对固定(即不随时间变化);
(6)有证据证明守约方没有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
上述6种判决理由,第1、第6种属于单一理由,在诉讼中具有普适性,但证明难度较大,在一般案件中难以得到有效证明,其他第2-5种理由属于复合理由,即某一理由中仅单个情形发生难以获得法官认可,若能证明多个情形共存有利于取得法官的内心确信,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倾向于支持调整违约金。
5. 请求调高违约金调整的判例分析
诉请调高违约金属于请求调整违约金中比较特别的情况,该类型案件数量较少,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情况则更少,因此需要进行特别分析。
图九:诉请调高违约金判例概况及原因分析
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支持的判例占了绝大多数,这其实是因为支持的判例中有2个高度近似的集体案件占据了多数的判例数量,若将一个集体案件中包含的所有判决书计算为一个判例,则支持与不支持的比例将大致持平。需要说明的是,在该类型案件中,法院是否支持调高违约金的法理基础是,守约方能否证明遭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但该证明的证明难度较高,在一般诉讼案件中难以得到有效证明,因此少有人会向法院诉请调高违约金,而法院支持调高违约金的判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下面将具体分析。
法院支持调高违约金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两个:
(1)违约金低于守约方的正常融资成本,但该情形需要证明违约行为的涉案款项以及守约方在融资该数额款项的正常融资成本,通过正常融资成本与违约金进行对比,最终证明守约方遭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
(2)涉案合同中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差距过大,无法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导致合同显然有失公平。
上述两个判决理由中,第一个理由是从融资成本角度对违约造成损失高于违约金进行的有效证明,是适用法定理由获得支持的成功范例,而第二个理由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定理由,法院出于维护合同公平的考量对合同弱势方作出的保护,该判决理由可以作为诉请违约金调整的一个新思路,但是一般要求能证明合同明显不公平以及守约方处于明显弱势。
6. 影响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三大因素
综合分析所有样本判例,我们发现法院对调整违约金相关案件的审理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分别为合法性因素、实际损失因素、守约方过错因素,其中合法性因素指的是本文“五、广州法院判断违约金过高与否的基本情况”,三因素与案例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十:影响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三大因素
其中合法性因素是案件审理中适用最普遍的因素,其中,涉及合法性因素的不支持调整违约金案例和支持调整违约金案例分别占各自类型案例总数的80%和74%,是调整违约金相关案件中毫无疑问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实际损失因素的影响力则仅次于合法因素的,不仅在所有样本案例中涉及该因素的案例占到34%,而且在突破合法性因素的不支持和支持调整违约金案例中,涉及实际损失因素的案例分别占比45%和37%。
涉及守约方过错因素的案例虽然仅有3%,但这3%的案例全部被法院判决支持调整违约金,支持率100%,因此该因素的影响力亦毋庸置疑。
三、广州市中院违约金案件的调整结果
纵观所有样本案例,涉案违约金形式与调整后的违约金形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通过统计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我们也能发现一些有用信息。
图十一:调整后违约金形式概况
据统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调整结果有6种形式,分别为年利率、日利率、涉案款项比例、总标的额比例、参照定金、酌定数额,其中适用最广泛的是年利率形式,而最少的是参照定金形式,因为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除违约金以外的另一种约定方式,参照定金属于违约金调整的特殊情况,在此不作展开分析。除了参照定金和酌定数额外,其他四种方式都又进一步观察的需要。
图十二:违约金调整结果分析
上图统计数据体现出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结果与本文所述违约金的一般标准表现出高度一致,最典型的是表现为年利率形式的违约金,样本案例中体现的为整结果无一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标准,其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按比例上浮形式就占了78%,此外日利率万分之五及以下(可换算为年利率18.25%)、涉案款项30%及以下、标的额10%及以下在各自形式的违约金调整结果中分别占到82%、64%以及90%,可见该标准确为法院对违约金认定的第一因素。
如果说以上数据只是做了概率分析,体现了法院的态度,那么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合同类型、违约行为、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对某一具体类型的违约案件进行分析,将法院以往判例在同一情形中认定的违约金调整结果进行锁定。
四、广州市中院违约金调整案件的主要诉讼请求与审理结
1. 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图十三: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在一定的证据事实条件下,争取二审改判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解读:一审法院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广州中院对该类型的二审案件仅有约 1/4 的案件得到改判,但相比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该类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略高于平均水平。
2.诉讼请求与案件结果
图十四:诉讼请求与法院审理的关联
解读:根据图五情况发现,在涉及违约金的案件中,有 94% 的违约方都向法院提出了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进行调低。而其中的 5%违约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其中 1% 违约方直接无视非违约方的主张,不予回应违约的问题。对于其中的 5% 违约方未要求调低违约金而仅是提出了不存在违约的抗辩事由,法院对此直接认定为提出异议即视为请求调整。而其中的 1% 未对违约金作出任何回应的违约方,法院分别作出了如下三种处理:
第一种: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主动将违约金调低。
二审:原告不服上诉,认为一审被告未出庭也未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申请调整,一审不能将违约金调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违约方(被告)未到庭主张调整,但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调整符合公平原则,二审法院予以认可。
第二种:
【原告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如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则原告之前缴纳的投资款、管理费全部不予退还。法院认为该约定实际上属于违约金条款,因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因原告违约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认定该违约金过高,故一审法院主动将其调整为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投资款的 30%。
二审:一审被告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当调整违约金,应当全部由被告予以没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原告未请求违约金的情况下,自行将投资款认定为了违约金并进行调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但是现在由于一审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确实存在了违约,给一审被告造成了损失,故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一审原告按照投资款项的30%支付被告作为赔偿损失。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做法是反对的,虽然最后判决一审被告退还的款项与一审的判决相同,但是却并非是以违约金的形式判决退还。
第三种:
【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全部收益并承担 500 万的违约金。
一审: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根据原告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实际损失,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认为原告主张 500 万违约金合理,予以支持,但由于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涵盖其损失,对返还收益的诉请个案酌定不予支持。
二审:被告不服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支持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行业特点认定实际损失,且一审被告(上诉人)存在举证不能情形,判决支持全部违约金,该一审判决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故双方应依约履行,一审被告在二审上诉请求调整违约金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
提示:我们之所以将法院对于未请求调整的 1% 的情况单独做详细阐述,主要源于此种情况在整个大数据图比中属于极特殊的情况,即 231 份判例中其中仅有 3 例是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且广州市中院分别作出了 3 种不同的观点。但二审法院对该 3 份判决的态度均反映出,无论是否对违约金问题作出回应,法院均可以直接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其中第2 例判决中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在原被告均未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径行认定退还款项为违约金,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但通过其论述可看出就算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但并不影响实质结果,故维持了一审判决。此种情况下,除非一审判决有实质性错误或者显著性错误,否则二审法院能维持的尽量维持,故诉讼参与人应对一审情况予以重视。不过从本文检索的情况来看,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案例,二审改判的情况要略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五、广州法院判断违约金过高与否的基本情况
上文提到了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任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呢?又是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调整呢?
通过231份判决,法院调整的参考标准归纳为以下4点:
1. 如果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是以合同价款或者应付而未付价款为本金,超出年利率 24%、月利率 2%、日利率 0.066% 的,则法院会认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
【衡量标准】是否会高于年利率 24%/月利率 2%/日利率 0.066%。该条标准下常用于金融、借贷等业务合同的违约金判断。
2. 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总额是依照合同标的额的1%-10%之间确认违约金数额。发生违约时,违约金已经高于应付而未付款的 10% 以上(注意并非合同标的额10%)则法院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会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或者以应付而未付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衡量标准为】违约金总额是否会高于应付而未付款款项的 10%。该条标准下常用于建筑、承包等分期支付类型的合同违约金判断。
3.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计算方式,根据违约金条款计算结果,高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30% 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高。
【衡量标准】违约金总额是否会高于实际损失的 30%。该条标准下常用于无名合同或没有特殊规定的合同违约金判断。
4. 部分法律规定的合同以固定金额来计算违约金,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一房数卖、出卖后抵押等情况,法律规定以不超出 1 倍购房款作为违约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购买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违约金是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因此,如果合同约定是固定价款为违约金,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主张一方应当证明该数额属于合理范围内或实际损失,否则一般被认定为过高。
【衡量标准】违约金总额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该条标准下常用于消费、商品房买卖等特殊类型的合同违约金判断。
结语
“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常是以“违约金”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以及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如何及时固定证据,在诉讼中何种观点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案件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相关纠纷中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文读懂违约金调整大数据报告
作者:陈双 黄建伟 林盛佳 李嘉茵来源:iCourt法秀

违约金条款几乎是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会涉及到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彼此行为予以约束的重要条款,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效。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一直是实务中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