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理艺人主播向经纪公司追索佣金分成的胜诉经验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直播经济”撬动亿万市场,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7亿人,预计2021年将达到6.35亿人。
引言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直播经济”撬动亿万市场,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7亿人,预计2021年将达到6.35亿人。而直播行业的兴起也使得艺人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出现经纪公司拖欠主播佣金分成的情况。虽然司法实践已认定艺人主播与经纪公司一般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经纪公司拖欠主播佣金分成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同样恶劣,许多艺人主播怯于或难于向平台和经纪公司索要分成款和佣金,这也成为司法实务中代理律师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刘某诉湖南某经纪公司及其股东合同纠纷案
01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我方委托人)为被告湖南某经纪公司的一名主播,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佣金提成90%。按照乙方为公会的贡献的利率,五五分成,以后台查询为准。后因技术原因,虎牙直播平台系统的主播佣金自动提成比例由签约之时的最高设置90%变成了80%,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合作账号一后台提成比例为90%,合作账号二后台提成比例为80%,而由被告每月按期将合作账号一佣金收入的5%,合作账号二佣金收入的15%另行支付给我方委托人刘某。
然而在2020年5月开始,经纪公司以自己提成收入太低、根本不赚钱、原告不懂感恩等借口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利润及佣金提成,且被告经纪公司在双方合作账号的直播间进行无故封禁、拉黑原告粉丝等破坏活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由此将经纪公司及其股东诉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在一审中,被告经纪公司主要是以“原告刘某的合作账号二没有与其签约,不适用《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双方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合同,被告对原告所做的承诺系附条件的承诺,如今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被告无需支付额外的提成”作为抗辩理由。而在二审中,经纪公司提出“其在双方签约期限内明确反复告知刘某,若其不再续签则不再额外支付15%”和“经纪公司向刘某明确过向其赠与6%税款的事实”等作为上诉意见,但因其缺乏事实和依据,均不被法院采信。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基本采信了我方主张的事实,驳回了经纪公司的上诉请求。
02 实务经验
首先,本案可以获得如此良好的结果的关键是,通过袁雨律师严密的逻辑思维在案件论证中让承办法官对我方委托人佣金分成被拖欠这一事实有了内心确信。袁雨律师通过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和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充分说明了我方委托人刘某的合作账号二的佣金提成也应该按照95%的比例、合同并未规定6%的税款、经纪公司应该支付未支付的提成款和利息等事实。
另外,在本案中,关于我方委托人刘某的虎牙直播平台后台直播流水佣金的数据固定,以及如何运用该数据进行逻辑论证也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虎牙直播平台后台的直播流水佣金数据只能保留三个月,因此需要去及时固定证据。这个证据的固定也涉及到我方委托人刘某两个合作账号佣金分成金额的计算,因此尤为重要。而在运用该数据去论证分析中,我方先是提交了刘某两个合作账号的虎牙后台数据,进而推算出两个账号的总收入,再根据总收入计算相应被拖欠的分成比例金额。
即使对方提出不认可该数据和计算方式,但因虎牙平台的数据是不能更改的,且两个合作账号的虎牙平台佣金提成比例也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因此该金额和计算方式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最后,在本案中袁雨律师根据被告经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事实,运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经纪公司的独资股东也列为被告,这为我方委托人在执行时得以顺利获得分成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在实务中要证明股东与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发生人格混同并不简单,股东需要对“财产独立”这一标准进行证明,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鉴定,并通过提交《财务报表》及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证明,在这之中存在股东不能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等风险。因此,如果股东一旦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为我方委托人刘某在执行时得以顺利获得佣金分成提供了保障。如今案件已到执行阶段,顺利冻结查封该独资股东名下所有联网银行账号里的资金及名下车辆,致使对方主动联系寻求解决。
03 基于案件争议焦点的论证思路分析
01 我方对刘某的两个合作账号是否都按照95%比例提成的论证
首先,我方通过提交我方委托人刘某和经纪公司的聊天记录,论证即使如被告所说寄出的是空白合同,但该合同也是由被告起草,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和最高法的判例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我方指出聊天记录中被告所述“一年一签,提前半年续签”的内容指向性不明,并未明确是官签合同还是案涉《合同协议》,而案涉合作账号实际已在后台续签过一次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的合同双方都有随时解除的权利。被告也并未就聊天记录中的合同是官签合同还是《合同协议》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案涉合作协议内容不涉及续签与否,也不是支付我方委托人刘某提成收入的前提条件,被告提出“合作账号二没有按照规定续签,只享受虎牙平台80%”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最后,我方通过聊天记录中经纪公司的转账记录论证经纪公司一直是按合同约定以及95%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利润及佣金提成的,并未其他附加条件,来进一步证明两个合作账号都应该以95%的比例支付佣金提成。
02 我方对于经纪公司是否应该向我方委托人刘某支付佣金分成的论证
首先我方已经根据虎牙后台直播数据将应该支付的佣金分成金额计算清楚,且双方合作协议内容已用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从未约定被告经纪公司所说的续约方式和期限,在实际履行中两个合作账号也是按照95%的比例履行。因此,被告经纪公司所说“其在签约期限内明确反复告知我方委托人刘某若不再续签则不再额外支付15%”的说法则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总结
袁雨律师团队承办的刘某诉湖南某经纪公司及其股东的合同纠纷案中关于主播向经纪公司追索佣金分成款是一个成功维权的案例,也是泛娱乐化与网络数字化时代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
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袁雨律师通过数据固定、运用数据论证分析等方法成功维护了我方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袁雨律师作为代理人,组织了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理,让法院基本采信了我方主张的事实。
作为原告方在艺人主播向平台或经纪公司追索佣金分成案中,首先在被告的确认中,要明确被告的公司性质,当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列其独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证据的固定及组织时,主要围绕以让法官对主播被拖欠分成款形成内心确信为目的进行证据的选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重要的是,对于网络平台如虎牙平台中电子化的证据要及时固定,必要时采用公证等公信力强的方式固定证据。
最后,要以主播最大程度上获得全部佣金分成款和利息为目的,在判决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督促行为人认真切实履行,若经纪公司或平台不按时履行支付分成款和利息的义务,则应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以达到能实现权利人最大利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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