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有合同,方有违约之说,没签合同,没有达成合意,自然没有守约或者违约的说法,然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签书面合同书,合同也可能成立,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违约,如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6日上午,买家于链家地产安排下到卖家看房(涉案房屋),双方未能谈拢成交价;
1月16日中午,买家微信中介表示“1600万成交我才过去”,并表示“佣金只给你们0.9个点”;
1月16日下午,中介方召集双方面谈,商定交易价格1600万;
其后,买家分四笔转账支付买家共计 75 万元购房定金,中介方根据双方商谈情况,打印出成交价格 1600 万元、定金 80 万元、佣金24万元的《房产买卖合同》,卖家签字按指印,链家地产盖章,买家临时因故未签字。
1月16日晚,买家向中介方表示不想再行交易,要求退还定金。
1月17日,买家又微信中介方,以 “合同没有签字”为理由,要求退还定金;
1月18日,买家再次微信中介方要求退定,理由是“没有签合同,佣金等很多问题还没有落实到位...”
卖家慕名来访并委托信荣律师团队做非诉处理。
1月22日,笔者代理卖家向买家发送《履约催告函》,催告其支付剩余5万定金并补签合同。
1月25日,买家(由律师陪同)、中介方来笔者所在律师楼商谈纠纷解决事宜,买家律师预设陷阱,开口就说卖方不卖,要求1600万成交价包含佣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买家律师偷偷对笔者通话进行了录音,并在后来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ps:其实笔者从买家律师诱导式问话、避重就轻、谨慎答话中已有预感,并当场说录音没意思,没想到还是录了,而且作为起诉证据)。
其后,卖家有意返还一半定金和解尽快卖房,笔者助理试图与对方律师联系沟通未果。
1月26日,买家律师致函卖家,称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未成立,因卖家收定后恶意磋商,以不正当方式阻却买家订立合同,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50万!
鉴于买家已委托律师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1月28日,笔者代理卖家向买家发出《解约通知函》,解除了涉案合同,并要求买家支付360万违约金。
2月3日,买家以原告身份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50万元,并查封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卖家应诉,主张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买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定金,原告虽未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在合同成立后,拒绝签署合同,对约定的交易价款反悔,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26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8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交纳), 由原告负担。

信荣说:口头合同亦有效,虽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1、《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只要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即便只是口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违反约定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没有签书面合同就不够成违约”的观点是错误的;
2、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居间”的复合合同,同时包含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与中介方之间的居间合同,佣金约定属于居间非买卖合同条款,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买家因与中介方发生佣金争议而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3、非常不建议律师对同行偷录音!同行相惜,律师之间庭上对手,庭下朋友,受各自客户委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各自为主没错,但应坦荡交流、友好磋商,争取和解结案:大家都是法律专家,哪个不知道“趋利避害”?能如实说出于己方客户不利被偷录的,都是基于对同行的信任,利用这种信任偷录并作为证据递交法院太伤同行感情,如果律师都这样,同行间都相互堤防,有什么意思?!
4、买家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被认定违约败诉后果很严重:卖家有权在判决生效后另案起诉追究买家约定的360万违约金(730万违约金案,就是买家起诉引发卖家反诉,法院判决买家赔卖家的),同时也有权就保全后官司败诉向买家提起赔偿诉讼,建议买家不必上诉尽快和解一揽子解决本案争议。
买1600万豪宅,“没签合同”也能构成违约?法院:能,无权要求退定!
作者:张茂荣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一般来说,有合同,方有违约之说,没签合同,没有达成合意,自然没有守约或者违约的说法,然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签书面合同书,合同也可能成立,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违约,如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