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院开始实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赶紧来围观吧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2018年1月18日,没错,就是今天,最高院开始实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了。

2018年1月18日,没错,就是今天,最高院开始实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继去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问题后,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的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判断标准。
那些曾经为前任夫(妻)背上无名之债的受害者们,还有无时无刻不在担心不靠谱的配偶可能从天而降送上一份共同债务的“恐债主义者”们,可以长长的舒一口气了。
我们赶紧来看看新的认定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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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点晕?来,我们结合最高院法官的意见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的
在此之前,如果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规则并不强调夫妻双方的合意。
新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确认债务的
此类情形仍然强调了夫妻双方的合意,合意不仅仅是借债之前或者借债之中达成的合意,借债事后夫妻达成了合意,确认了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事后追认或其他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多种,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从长远看,如果合法的债权人提高风险意识,要求夫妻合意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虽然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算夫妻共同债务。此条并非此次司法解释的创设,之前司法实践对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上述法律原理,法律认可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
四、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说,对于大额的、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夫妻共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从今往后,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了。
新标准今天开始实施,那么对于已经背债的受害者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法官的意见,对于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所以,如果满足条件的案件,律师建议可以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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