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早一篇关于股权的文章探讨了如何让“不合格”股东退出的问题(点击查看)。但如果通过那些方法都无法做到让“不合格”股东退出,在公司无法经营的情况下,解散公司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特别是股东无法沟通时,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看看这个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是如何认定公司解散事由的,也从中对公司解散管窥一二:
某华房地产公司、某康房公司诉称:
2005年4月,某华公司、某康公司、第三人某坤公司、某意公司受让金某某公司全部股权,但某坤公司自股权受让后采取多种手段把持金某某公司,不让其他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导致股东间矛盾不可调和,且已形成僵局,现请求判令解散金某某公司。
一审判决解散金某某公司后
金某某公司上诉辩称:
某华公司、某康公司在受让股权后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况且,金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依法不应被解散。
法院查明:
金某某公司1993年6月2日依法批准成立且是由前股东100%持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5年4月,某坤公司、某意公司、某康公司、某华公司经批复同意金某某公司原股东将持有的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前述四公司(当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需要商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某坤公司、某意公司、某康公司、某华公司分别持股51%、25%、14%、10%)。
后各股东就公司项目、经营管理等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纠纷,并多次向省、市、区相关部门反映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华公司、某康公司自受让股权至今,金某某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红利分配。金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董事会后,至本案诉讼之日没有召开过董事会。
故一审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散金某某公司。
判后金某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依据的几个点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需要关注的点:
一、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到位的结果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
某华公司、某康公司是否具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
根据金某某公司章程及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显示,某华公司、某康公司分别受让取得金某某公司10%、14%的股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到位的结果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的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已失灵,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金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
根据《合同书》和金某某公司章程,董事会是金某某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而金某某公司在诉讼发生时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董事会,明显有悖上述规定。
且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在其法定代表人由某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以及金某某公司该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管理等情况下,不召开董事会将会导致其他股东无法通过议事或表决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表达相应意见,金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从体现兴华公司等股东的意志。故金某某公司的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三、公司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继续受损
金某某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金某某公司确认目前处于盈利状态,但就长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在此情况下,某华公司、某康公司关于因金某某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失灵导致其对金某某公司在管理、收益等方面的股东权益难以保障,并将因金某某公司继续存续遭受重大损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四、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
金某某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四名股东在受让金某某公司股权后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并历经多次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后仍然不可调和,在本案诉讼中亦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可见,无法找到替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其他途径来有效解决金某某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严重困难。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金某某公司是外资企业,按当时的规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很多关于董事会的规则又简单粗暴,反而造成公司无法通过会议决议任何事项。现在外资企业管理规则变更,其在公司管理架构层面和内资企业一样。
但普通公司也会因为章程等制定不规范或者简单使用范本,缺乏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而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很多公司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由董事长召集,但董事长仅有召集董事会的权力。
这样就会造成董事长召集股东会会议被认为无效的情况和争议,相关规则制定要考虑公司出现僵局时的解决办法,否则只能诉诸法院。但法院通常也无法解决,因为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是尊重公司章程的。
所以还能对章程等闲视之么?范本不可靠!
如何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作者:沃克来源:呈现法税

今年最早一篇关于股权的文章探讨了如何让“不合格”股东退出的问题(点击查看)。但如果通过那些方法都无法做到让“不合格”股东退出,在公司无法经营的情况下,解散公司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