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积金是什么?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成立,2012年10月17日,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出资2500万元,持股50%)、C公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成立,2012年10月17日,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出资2500万元,持股50%)、C公司(出资2500万元,持股50%)。
2013年9月20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就某项目运营资金不足部分,以股东追加投资方式提供支持,上述两股东依照持股比例或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根据该项目的资金实际需要及时追加投资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013年度,B公司与C公司分别向A公司转款1.3亿元,合计2.6亿元元。A公司收据显示为投资款,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记载为“资本公积”,摘要为“股东投入”或“股东投资”或“股东追加资金”。
2019年12月26日,B公司与C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2013年度B公司、C公司分别以无偿方式借给A公司1.3亿元,在账务账簿由原误记的资本公积科目更正为其他应付款科目。
2020年1月16日,B公司与A公司、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B公司向A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余额为4.7亿元,加上利息及违约金合计5.1亿元。现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D公司,其对A公司的债权亦随同转让给D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中确认的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金额包括了2019年12月26日股东会决议所涉的1.3亿元。
2021年3月23日,E公司通过认缴出资2900万元的方式成为A公司股东。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900万元。后D公司就2020年1月16日受让的5.1亿元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债务。E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B、C两公司向A公司转账的1.3亿款项的性质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A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积金实际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能抽回,也不得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款项性质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3年度A公司的两股东B公司、C公司多次向A公司转款,数次转款A公司的收据显示为投资款,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记载为“资本公积”,摘要为“股东投入”“股东投资”“股东追加资金”,该财务账簿记载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两股东向A公司转款的数额相同、步调一致,符合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向A公司投资的情形,与2013年9月20日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亦能够相互印证。综合上述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性质为“资本公积”,并无不当。B公司主张A公司系“误记”,但2013年两股东对A公司的数次转款均记载错误,与常理不符,且B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对于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的上诉主张,B公司未能提交当时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达成借款合意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涉案股东会决议作出后A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足以证明在2013年转款当时A公司确认款项性质为股东借款,故对于B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股东是否有权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其他应付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的投资者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所占份额部分的资金,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从性质上看,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是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仅限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且因资本公积金实际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故不能抽回,也不得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在会计科目中将资本公积转为公司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再次,关于涉案股东会决议效力的问题。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将涉案款项从A公司的资本公积调整为其他应付款,也即将本属于A公司的资产转为A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的债务,既未用于A公司扩大生产经营,也未转增为A公司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于公积金用途的限制,也造成A公司债务增加,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并无不当。
三、相关分析
在本案例中,法院判决认定公积金实际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能抽回,也不得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三
类:1.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任意公积金;3.资本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来源。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来源于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后净利润,资本公积金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不同,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公积金应当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作为储备金,当公司亏损时可用于弥补资本的亏空,使公司在保持原有经营规模或者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调整经营政策,尽快地扭亏为盈。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首先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用当年的利润弥补,当年的利润仍不足以弥补时,可以用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弥补。但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应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充实,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实力,这需要增加投入。如果公司对外募集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如果公司用公司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规模,手续简单,成本也较低。

  2. 增加公司的资本。增加公司的资本是指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公积金增加为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增加股东的投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是按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来增加其出资额,一种是增加公司的股份数,另一种是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数,增加股份面值。为保证公司有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等,法律对将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增加公司的资本数量做出了限制,规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为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相关建议
    公积金是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也是公司发展的储备金,其性质属于资本金,所以其用途只能用于公司,不能用于股东分配,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或变相抽逃。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向股东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另外,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需注意,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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