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三:施工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及应对规则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
湖北郧和律师通过对《条例》相关制度的体系化梳理,从管理制度创新和相关主体责任承担(包括民事、行政 和刑事)方面进行解读;并对《条例》中涉及的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责任主体操作规范进行提炼汇总。整理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今天我们来细说《条例》实施后,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建议及应对规则。
01
成立公司层面的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和流程;从公司制度层面规定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第一负责人,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从公司制度层面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设立建设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劳资专员;建立并更新《合格劳务派遣单位名册》和《劳务派遣单位黑名册》、《合格分包方名册》和《不良分包方名册》
02
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既与建设单位之间有合同约定,又与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之间有协议约定,必须将条例中的相关制度全面贯穿始终,通过招投标策划、合约商务策划、担保保险策划等疏散自身⻛险;特别要避免被挂靠,万不得已被挂靠时,挂靠单位也必须具有经营被挂靠项目的资格和资质;
03
重新筹划人工费报价,重点注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得因农民工工资支付之外的事情被查封或者冻结,充分利用该规定保障好施工总承包单位合法权益;
04
签订书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一个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约定分包单位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或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总包和分包合同保存备查;
05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审查并规范项目招投标流程,禁止建设工程项目被违法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重点审查投标人人工费报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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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格和劳务派遣许可证,监督落实派遣单位支付劳动用工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07
劳资专管员严格管理并落实项目农民工用工实名制,没有签合同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掌握收集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和证据材料;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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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与农民签订书合同或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公示,并告知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并且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现金和转账均可,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严格按照实的周时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计件制的双另行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应为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如遇法定节假或者休息日的,应该在该休息或放假日之前支付;支付工资时应向农民提供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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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劳资专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根据分包单位制作的工资支付表,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社会保障卡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 实行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双线管理,将人工费用单列支付,不能因与分包单位有其他争议而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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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融机构的工资保证金保函或者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保存所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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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项目参与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信息;相关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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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台账、用工台账等资料保管和管理:应当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支付台账,且台账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 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建立用工台账,严格保管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用工台账等材料,直至工程完工后且工资结清后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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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公示30日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才能申请注销,注销前账户上剩余资金归总包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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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施行前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为由,要求与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就条例中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存储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实名制等签订补充协议,完善条例要求,免除遭受政府部监管处罚险;如增加费用成本的,可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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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不激不偏不随;如被政府相关部⻔指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先行支付,避免造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后果,后立即冻结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再申诉或提异议;特别是对于以下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避免:(来源于《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
(4)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无理抗拒和阻挠人社行政部⻔查处拖欠行为及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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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培训;将公司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处理机制及流程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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