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与重塑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呈现出较强的管控属性。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呈现出较强的管控属性。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因其存在逾越权限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亟待加以规制。并且,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定代表人制度还面临补任时间标准不明、涤除权行使困难、过错追偿制度不够具体等诸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内容,与大家共同探析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与重塑。
01 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一直是历次《公司法》修订的焦点之一。1993年《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至2005年《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本次新《公司法》第十条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与此前规定相比,本次修订实现了法定代表人范围的扩大。“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从事公司管理事务的董事,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一名董事,负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职责;另一方面,作为一名高管,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由此,现行法律规定下,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理应涵盖了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人选范围得以显著扩大。
02 完善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补任规则
(一)主动辞任程序
《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从该规定来看,新法赋予了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的权利。具体操作而言:第一,法定代表人需以书面辞任的形式,同时或涉及同时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职位问题,故应将辞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第二,召集召开股东会,说明与其辞职有关的情况,并要求补选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经理;第三,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其他股东或公司不同意或不予配合的情况,此时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涤除职务程序。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若与公司协商不成无法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理应可以单方辞任,自作出辞任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公司是否同意并不影响该辞任行为的效力,在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时,如果公司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并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实现救济,法院对其要求公司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理应予以支持,但如何实现诉讼路径,有待于未来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笔者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建议书面函告公司及各股东、董事、监事,同时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相关记录凭证。
(二)公司补任要求
《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功能和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空缺时,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故应当进行及时补任,新法对此明文规定了公司的补任义务及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不仅规定了公司具有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补任义务,还规定了补任期限为三十日,即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的规定,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3 构建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以公司之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具备代表性质,在此范畴内,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任何结果或影响,应由公司直接承担,同时因职务行为属性,如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不慎侵害他人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则相应的侵权责任后果亦应由公司承担。
另一方面,如出现法定代表人履职致害导致公司受损时,本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内部过错追偿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行为不至于因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遭受不必要损失。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明确公司承担职务侵权行为对外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审判规则,公司的内部追偿规则需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造成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二,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实际承担了法律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或者其他责任形式;其三,法定代表人本身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其四,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公司应当拥有向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就要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记载追偿的相关条款,或者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为公司追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04 结 语
《公司法》顺应公司治理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及内部责任追偿机制。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与重塑的背景下,一方面,企业在辞任和补任环节,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合理选任法定代表人,并在其辞任后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对外事务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追偿机制,优化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以便在法定代表人行为不当时能够及时追责和补救。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亦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避免因个人行为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