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合伙企业!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合伙企业到底还能不能开?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12月20日,在王力宏遭受蕾神之锤”,被网友挂在热搜上两天两夜后,但谁都没想到,淘宝直播的头部主播薇娅竟踩着七彩祥云把他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解救了下来。

12月20日,在王力宏遭受蕾神之锤”,被网友挂在热搜上两天两夜后,但谁都没想到,淘宝直播的头部主播薇娅竟踩着七彩祥云把他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解救了下来。
20日下午15:55分,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发布新闻称,“经查,黄薇(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关注我们公众号的朋友可能还记得,作者曾在两周前写了一篇《薇娅夫妇注销名下合伙企业,高净值人士人手一个的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是什么?》的文章,当时就有人猜测,薇娅夫妇注销合伙企业,可能就是为了躲避税务机关的稽查,现在看来,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偷逃税款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杭州市税务局对薇娅违法事实的认定,薇娅偷逃税款系因为: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们来翻译翻译这段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薇娅年收入超过96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45%的税率来交税。而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应当按照“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网上曾传出,有律师根据薇娅偷逃税款及罚金倒算出,薇娅2019年-2020年间的收入合计高达18.21亿元,假设这个数据为真,那么薇娅应纳税的“劳动报酬”收入额为18.21亿(1-20%)=14.568亿,以上收入额应当按照差额累进税率缴税6.55亿。
我们再来看看,按照薇娅的“税收筹划”,如果将以上全部“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能为她“节省”多少税款。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按照经营所得以3%-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很明显,薇娅的合伙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因此应当按照3%-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更低的税率,合伙企业还能对收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薇娅注册的合伙企业仅是一个“壳”,并不会有过高的成本(相对于18.21亿而言),因此并不能扣除很多。但是别忘了,薇娅被杭州税务局“点名”的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合伙企业大多注册于2017年左右,而那时的合伙企业大多适用核定征收,薇娅所处的行业将会以10%-30%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税所得额。
还是拿薇娅2019年-2020年间的18.21亿收入计算,如果全部转化为合伙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10%的核定征收率计算),薇娅需要缴纳的税金为18.21亿
10%*35%-65500(速算扣除数)=0.63亿,比刚才全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足足可以少缴5.92亿。
从雪梨、林珊珊到薇娅,不到一个月,杭州市税务局连续查处了3起巨额偷逃税款案,累计追回税款与罚金十余亿元。种种迹象表明,国家税务部门对于利用合伙企业非法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将会越来越严厉。
那么,是否合伙企业对于企业家不再有意义呢?

其实,雪梨也好,薇娅也好,他们的偷漏税违法行为根源在于“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并转化收入性质”,他们将合伙企业作为偷逃税的工具,合伙企业才将他们送入违法的深渊。但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商业载体,其制度的本身是为了便利商业贸易,为企业家省去繁杂的企业管理流程,减少管理成本,它是工具,并不是原罪。
企业家设立合伙企业进行真实交易,获取合法收入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也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常说,“避税”本就是一个伪命题,一个财富管理人员应当为企业家做的,从来不是“避税”或所谓的“税收筹划”,而是尊重交易的本质,让企业家缴税更加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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