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一名四川沐川县的网络主播,曾坐拥15万粉丝量,如今却因一名粉丝的“打赏”行为而锒铛入狱。2019年,该名粉丝拜托穆某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事后会给他报销全部路费并支付两万元的酬谢款。穆某作为一个小主播,刚开始运营账号的一年间,虽收到过5万多次打赏,但金额都很小,总数也仅有1万多。从未见过如此高额“打赏”的穆某心动了,当他拖出了行李箱后,就被布控在现场的警方抓获,并从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5罐,共计3255.17克。经鉴定,这5罐疑似毒品中含海洛因,含量在50%以上。2021年8月23日,西安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穆某无期徒刑。上诉后,陕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初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西安中院仍以相同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穆某表示不服判决,将会再提出上诉。
第(1)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条文中,可以提炼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对象为毒品;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三是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四是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对于以上构成要件,有两点特别需要明确。第一点是关于“持有”的认定。“持有”实际上是一种人支配物、物被人所支配的事实关系,这种关系不要求行为人在物理意义上一直与毒品有密切的接触,只要毒品在行为人意识、管理和支配的范围内,就能够成立“持有”。同时,这里的“持有”并非指“所有”,即使毒品归属于他人所有,只要行为人支配该毒品,不论其是否知道所有人是谁,都属于“持有”。“持有”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性,即必须要在客观上能够认定毒品在一段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如果时间过短,比如某人在搬运行李时碰巧将对方在自己行李上面的毒品挪开了一下,就不能认定为“持有”。第二点是“非法”持有毒品的问题。如果某人或是基于法律法规、或是基于政策命令的要求而合法的持有毒品,就能够阻却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本案中,穆某从干洗店取出装有大量毒品的行李箱并将该行李箱推出干洗店,不具有合法持有毒品的事由,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制标准,且事实上其已经对行李箱产生了管理、支配的能力(只是因为及时被抓获因此持有毒品的时间不长),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2)问:穆某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都与“毒品”一词息息相关,因此,行为人必须对自己持有的物品是“毒品”有“主观明知”,否则,如果行为人完全不清楚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就缺乏了主观恶意,不能认定构成该罪。
主客观相统一是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其他的毒品类犯罪中,不能仅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应当依据案发时的客观情况,通盘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过程、持有方式、前因后果、案外因素等证据材料,再结合其主观认知能力,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持有的物品是毒品。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就是“是否明知行李箱里面放的是毒品”。据穆某的供述,其认为自己是被粉丝诱骗的,他始终对帮取的东西是否为毒品不知情;穆某辩护人也认为,穆某在取行李箱的过程中,始终比较高调,甚至还发了朋友圈记录下小细节,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运送的可能是毒品等违禁品,在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穆某知道箱子里放的是毒品。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根据在案证据表明,2016年左右,穆某认识了李续(即答应给他好处费二万元的“粉丝”),李续时不时给他的直播捧场并多次刷礼物,之后双方加了微信和QQ熟络起来。2019年8月,穆某在沐川家中接到李续的电话,称有朋友在西安放了一个东西,让他去帮取一下,会有人接走,不仅报销路费,事成之后还会给2万元酬谢。次日一早,穆某便从成都乘飞机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入住酒店后,李续让他去一家干洗店,并让他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还嘱咐他在中途不要挂断电话。洗衣店老板问他寄存小票,李续在电话中告诉他小票上留的电话,他告诉店老板后拿到了行李箱。当穆某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时,随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根据警方提取的聊天记录显示,整个过程中,穆某曾向李续汇报路途情况、发送登机牌照片,到达洗衣店后,李续曾询问他有没有打开行李箱、箱子重不重,还陆续向他转账了2000元、1000元和500元。据穆某供述,李续转给他上述1000元的同时,还转给他一个二维码,让他将这1000元转给这个二维码。
从上述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如果只是普通的物品,李续何必要拜托穆某特地从成都赶往西安去取,直接进行快递托运岂不是更加方便?而李续不仅要报销穆某的路费,甚至还答应给他二万元高额报酬,这显然远远高于正常寄取快递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在途中,穆某不仅收取了李续陆陆续续的“怪异”转账,且随时向他汇报途中情况,这显然违背了物品惯常的交接和运送方式。即使穆某并不百分之百肯定行李箱内就是毒品,但其有应当知道里面藏有毒品的可能性,这些客观事实足以认定穆某对自己帮取的物品可能是毒品、或是违法的东西存在主观明知,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第(3)问:为什么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西安市检察院一开始指控穆某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但西安中院最终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转变呢?
西安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并未提交穆某取得行李箱后将实施什么行为、李续告知其将包裹具体送到何处、交给谁的相关证据,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穆某在拿到行李箱后将继续实施运输毒品行为,认定穆某前述从干洗店取出行李箱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但其到洗衣店取得并带走藏有毒品的行李箱,该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以来都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很大,且客观行为要件具有部分重叠。结合学者争议和司法实务,有人认为运输毒品罪应当以距离为必备要件,大部分情况下短途运输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有人认为不管运输距离长短,运输毒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是一致的。对于大部分情况下的短距离运输,笔者比较支持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比如意图进行长距离运输但仅运输了较短距离即被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对于短距离运输毒品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运输毒品的距离、数量、运输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能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结合相关报道,穆某在刚刚转移藏毒的行李箱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客观上只是短时间持有了毒品,而非长途运输毒品。加之穆某一直辩解称自己并不明知行李中藏的是毒品,故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确的运输毒品的目的。司法机关应当是综合全案证据,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认定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4)问:帮人做事怎么规避法律风险?
尽管我们已经全面分析了穆某为何会涉罪,还是会有很多人因穆某的遭遇疑惑:为何帮人做事竟还有如此这般的法律风险?那么,我们在平时帮人取物取款时应注意哪些呢?笔者认为,核心原则是帮忙前多问多想,依据常识判断对方要求帮忙的事项是否合法。前面我们分析了,公安司法机关在认定穆某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时着重考量的是其主观故意,通俗而言就是穆某在取物时对此前诸多不合理要求有着怎样的思考和判断。根据在案证据,穆某在取物前收到粉丝刷礼物的好处,并提出事成之后2万元好处费。这高额的跑腿费就是极端不合理之处,穆某作为有一定社会阅历的成年人理应有所判断。陌生关系、数额畸高的好处、取物过程的曲折,都足以提醒他至少在取物时应当仔细检查箱内的物品,一旦发现其中可能是法律禁止公民持有物品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而非听命于陌生粉丝继续转移物品。
笔者曾经也碰到许久不联系的朋友要求帮忙取现、转款。出于职业本能,当时笔者还是拒绝了这一帮忙请求。助人为乐自然是传统美德,但现在的社会关系远比传统社会要复杂得多,我们在助人之前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好自己,对他人,尤其是陌生人提出的请求应当先依照常情、常理、常识进行审慎考量。如果对方许诺了高额的好处费,则更要提起一百二十分的注意力,该请求背后有极大概率是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及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播帮粉丝取藏毒快递被判无期冤不冤? ——穆某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四问四答
作者:丰国律师事务所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穆某,一名四川沐川县的网络主播,曾坐拥15万粉丝量,如今却因一名粉丝的“打赏”行为而锒铛入狱。2019年,该名粉丝拜托穆某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事后会给他报销全部路费并支付两万元的酬谢款。